近视有真、假之分。由于青少年调节力强,容易发生假性近视,少数壮年人也可发生假性近视。凡假性者,当注意眼的劳逸和用眼卫生,坚持做眼保健操,再结合药物治疗,不需要戴镜。对一过性近视,尽管达到-4.00D,也不给镜,因只坚持数天眼睛休息不用即可恢复。只有真性近视才戴矫正眼镜,以提高视力。
近视眼看近物是不用或少用调节的,所以调节少于集合,当戴矫正眼镜后,无论看近物和远物都要使用调节,而且调节与集合之间的关系由分开运用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联合运用。有些近视病人由于既往不用调节,戴矫正眼镜后,陡然起用调节,并使调节与集合发生新的正常或近于正常的关系,往往感到不适应,甚至发生视力疲劳。
近视的矫正,原则上以达到最佳视力的最低屈光度数给予处方。例如:-1.25D、-1.50D、-1.75D,均可使视力矫正达到1.5,当以-1.25D给予。因近视眼往往感到屈光度深的镜片比屈光度浅的镜片显得清楚。如疏忽,则容易矫正超度,超度时常用调节弥补,结果使近视眼变成了人为的远视眼,必然多用调节,使过度调节,小于集合的关系颠倒成大于集合,引起视力疲劳,日久甚至可促使近视发展。
凡近视在-2.00D以下者可作完全矫正,-2.25D~-4.00D可酌情减少-0.25D;-4.25D~-6.00D可酌情减少0.25D~0.5D;-6.25D~-10.00D可酌情减少-0.50~-1.00D,-10.OOD以上可酌情减少-1.00D-2.00D。根据病人耐受能力分2~3次给予处方,每次相隔3~6个月,最后一次给予完全矫正处方时,应请病人双眼同看视力表,在不影响病人用远视力的要求下,双眼同时减去适当屈光度,这样既能锻炼睫状肌的调节功能,又能使调节功能与集合关系逐渐改变到正常关系,以达到适应。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其耐受能力和适应力均强,可考虑一次给予。
总的原则是:轻度近视可一次完全矫正。中度近视可酌减,分两次矫正,一般宜用最低度数达到最好视力的镜片,以防矫正过多。初次戴镜的成年人要酌减度数,以减至戴者头不昏胀,走路方便为好。高度近视者视远时可戴完全矫正镜片、视近宜减1/3,45岁以上者视近要减去老视度数,所以要配两副专用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