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均有症状,或远视力,近视力有不同程度下降,应配镜。 A、视力下降者-应尽量以提高视力为主,配戴部份度数。 B、有症状-在不太影响远视力的情况下,尽量戴足些。 C、视力不能矫正,或视力提高不多。 成人:如无症状,可不戴镜或戴部份矫正度数。 儿童:可给以能耐受较足的度数,进行弱视治疗。 减少度数方法:以每1.00D减少0.25D计算或减少总度数的1/3为基础适当增减。 以双眼视力达到或接近矫正视力为准,若一次不能接受全部度数,而又需要,可分别给以远用,近用二付眼镜,交替使用。 3)斜视。 A、内斜视-应全部矫正,初次戴镜可略减低度数。以能耐受为限。 B、外斜视-应戴部份度数。以矫正视力最佳而度数降低为原则。 3.00D以下者可不配镜 3.00D以上或弱视者应戴镜 C、已戴过眼镜-内斜不应少于原镜度数。外斜不应高于原镜度数。(除外屈光度数变化较小) 2、近视眼 1)低度数:(1-3D) 儿童-1.5D以下可全部矫正。间断配戴(避免看近时增加调节力,造成度数加深。1.5D以上可略减少度数,以不影响视力为原则) 成人-初戴镜,略减低度数(1)舒服(2)看近好些。戴过眼镜可给全度数,参考原镜。 2)中、高度数:(3D以上) A、一般减低度数不应过多,不然视力下降过多。看情况而定5-6D可减少0.25-0.50D,6D以上减少0.50-0.75D,不超过1.00D。(不能接受者除外) B、已戴过眼镜者适当调整增、减。 C、成人不能接受时(10.00D以上),可配二付眼镜远用、近用。 D、中高度近视眼戴镜后应注意近视力是否正常。 3)斜视: A、外斜应戴全部。以能耐受为限。 B、内斜视略减低度数,以不影响远视力为原则。 3、散光: 1)散光度数在原则上应全部矫正。使进入眼内的光线由焦线变成焦点。 2)高度散光如不能耐受或视物变形,应适当降低度数。 3)不规则散光,轴位、度数有改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提高视力时可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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