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屈光不正的人,只要在阅读或写字时眼胀、眼痛、看远处物体不清楚,均应当配眼镜矫正视力。不同类型的屈光不正,配镜的原则也不相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近视及近视散光:近视的配镜原则是以最小的度数达到最好的矫正视力。比如戴1屈光度(即俗称100度)和1.5屈光度矫正视力都为1.0,则应选用的镜片为1屈光度,而不应选1.5屈光度。有轻度近视散光者(1屈光度以下),可给予低度数矫正,有的病人加散光镜片后,自觉头晕不适,走路不稳,可适当减低散光镜片的度数,如仍然有此感觉,在不影响矫正视力的情况下(视力在1.0以上),也可以不用散光镜片,等戴了一段时间近视镜后,可以再加上散光镜片,给眼球一个适应过程。对高度近视第一次配镜,应先戴低度数眼镜,待适应后再增加度数,原则上高度近视眼镜要给予足够度数,但每次增加不宜超过3屈光度,散光镜片也要给足。对单眼近视,低于3屈光度者,可以配普通眼镜矫正。超过3屈光度者,一般不能适应普通眼镜(双眼屈光异常,相差超过3屈光度,两眼物像大小不一,可产生复视,大脑不能中合),应当选戴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双眼屈光度数相差太大(又叫屈光参差),配镜时应以双眼矫正视力最好,而又不产生复视为原则。
(2)远视及远视散光:远视的配镜要根据病人接受的程度及职业要求来选用适当的凸透镜。原则上和近视眼相反,以最高度数达到最好矫正视力。比如,1屈光度和1.5屈光度矫正视力都为1.0,则选用1.5屈光度为好。高度远视眼,应当给予病人能接受的最大度数镜片。或适应一段时间后,逐渐增加到最高度数。对成年人或6岁以下的儿童,2屈光度以下的轻度远视眼,若无视力疲劳症状,视力能在正常范围,可不予矫正。6~15岁的儿童有远视或伴有斜视、弱视者,应予全部矫正,两眼并应交替遮盖,促进弱视眼的神经发育。远视眼配镜后要强调经常戴镜,特别是儿童弱视,坚持戴镜尤为重要,并且每年复查验光1次,及时调整度数。
(3)散光眼的配镜原则:一般复性近视或复性远视散光,按照近视眼或远视眼的配镜原则进行。根据实际屈光度轴向进行矫正。对高度散光(大于3屈光度)或混合散光者,初戴时可有些不适应(如头晕、恶心等),应当适当调低度数,等适应一段时间后,可根据视力提高情况给予完全矫正。对不规则散光病人,普通镜片难以矫正,可试戴隐形眼镜。总之,有散光者,原则上应给予完全矫正,且经常戴镜,才能消除视力疲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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