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视力检查的要求,近视力测定与远视力测定一样,要求条件固定、操作规范、认真仔细。检查包括裸眼近视力、矫正近视力(必要时包括双眼同时测定的近视力),每项记录具有不同的临床意义。由于距离改变,视网膜成像大小不同,检查结果与实际近视力有出入,可按矫正表修正。
具体操作以“标准近视力表”为例,远视力测毕,即测近视力,亦先右眼后左眼。25、30、33cm均为标准距离。屈光不正眼需改变距离,方可测得最佳视力。检查近视力时,亦可不受距离的影响与限制。若为近视眼,近视力多正常,包括没有严重并发症的变性近视眼。而远视眼的近视力差,且越近越差。对于标准距离,有人主张“不必遵守这个规定,可让被检者适当移动距离,以能看得最清楚为限度”。
正常人测近视力时,将视力表置于习惯的阅读距离,然后通过调节或校正镜片,将焦点聚在该距离上。而低视力者在正常阅读距离,只能辨认较大的视标,对于小视标,即使通过调节或常规屈光矫正,也不能达到较好效果。
检查条件要求相对标准与统一,如照明可取聚焦手电筒,亦可取自然光(近窗口)。直接照明,应无眩光影响,照度为20.0~7001x。
常规记录方法:分子表示远视力,分母为近视力,括弧内为矫正视力。如0.3(1.ω/0.8(1.5),即指远视力为0.3,矫正远视力为1.0;近视力为0.8,矫正近视力为1.5。需要时,注明检查距离(折算屈光度参考)及矫正镜片度数。
近视眼测定近视力时普遍将表前移,分辨力可渐增加,多可得到最佳纪录(1.5),且多认读清晰快捷。根据最佳视距,可粗估近视程度。如于12.5cm处可得最佳近视力,表再前移,当视力不再增加时,据此可知该眼为高度近视眼。远点在12.5cm处,其倒数乘100,得8,即为8.00D的近视眼。相反,若为老视眼或远视眼,则需将表移远,方可查出最好视力。根据表的移动距离,可定性定量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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