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近视(-6.00ds以上):
对初次配镜者如完全矫正有明显不良反应,则可由2/3的屈光度开始配镜,3个月后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逐渐达到满意矫正。有时递增度数到完全矫正可达3次之多,每次提高一般在-3.00d以内,这是因为睫状肌恢复正常调节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对曾戴过高度近视镜的患者,也有可能提高1次屈光度就能达到满意的矫正视力。
实际上,对老年人只要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配镜度数可适当低些,这样既可远用又可近用。例如60岁顾客为-12.00ds,实配-9.00ds,如远视力矫正到0.8,近视力正常,无不良反应即可。至于 p.d取远,近用p.d之平均值,如只选远用或近用取相应p.d。对于学生应力争完全矫正。高度近视,特别是-12.00d以上的近视常有合并症,如晶状体及玻璃体混浊、眼底变性等。当很难判断矫正视力能否再提高时,取小孔镜置于矫正镜片前,如视力仍无提高,就判断矫正视力到此为止。这样做,有利于加速选择适宜的屈光度镜片。
高度远视(+5.00ds以上)
有晶状体眼:由于少年儿童眼的调节异常活跃,在初步验光后仍需要散瞳或用云雾法缓解调节,待瞳孔恢复正常时(用复方托品酰胺于第2天,用后马托品于第1周后,用阿托品于第3周后)再行验光,然后对比散瞳前后的屈光度,开具处方。一般处方上的屈光度数位于散瞳前后屈光度数之间,这是因为既要排除调节紧张的干扰,又要考虑日常客观存在的剩余调节。也可以用显性远视度+1/4隐性远视度作为配镜度数,或取2/3的当天散瞳后的屈光度,但均不如前法准确可靠。如用云雾法缓解调节,可当天决定处方,但不如散瞳效果好。如初配时不适应可稍减镜度,在短期内逐增镜度至充分矫正,以防内斜视及弱视发生。对青年及成年人,由于调节逐渐减低,一般不作散瞳验光,必要时采用云雾法,取正常视力或较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无晶状体眼:常见于白内障患者晶状体摘除者,一般取+10.00ds(或+11.00ds)加上原屈光度的一半作为配镜度数。例如某患者在晶状体摘除前近视-2.00ds,可试取或;若原为+2.00ds,可试取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