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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调查和对策分析

http://www.cnophol.com 2007-11-14 10:56:17 中华眼科在线

  被抚养人(老人和小孩)生活费=长沙市每月低保×12个月×抚养年限/2(因为赡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一方的金额应是除以2)230元/月×12×10年/2=13800元
  精神损失赔偿(法定3年)=6200元/年×3年=18600元
  合计赔偿总额:69600元
  而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那么,伤残补助金=长沙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年限×七级伤残的赔偿比例,结果为:11320元/年×20年×40%=9056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长沙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七级伤残赔偿比例/28660元/年×10年×40%/2=17320元
  精神赔偿大概在10000元左右
  合计赔偿总额:107880元
  据湖南省医院管理协会理事、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介绍,如果原告患者已经死亡,那么根据司法解释其家属大约可以获得22万元左右人民币,根据《条例》,则只能获得3万元。
  建立强制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形成医疗纠纷处理新型机制
  周宇君分析说,根据现代民法“允许性风险”的理论,对于一些对人身有损害风险的活动,由于其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这些活动产生的对人的损害,如果由受害人(患者)承担,从人权保障和公平的角度看,是非正义的;如果由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医生)承担,又将使这一事业发展受到打击,同样也是非正义的。因此,根据分配的正义的社会价值理念,出现了责任保险制度,将这种风险通过保险人在同种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社会性的分散,这样,一方面可使个别的从业者避免因承担过重责任而陷于困境甚至崩溃,另一方面保险人的加入使得医生与患者之间有了一道隔离带,有利于理性地解决纠纷。
  强制性医疗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医院和医生本人。专家认为,首次保险费应当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床位数、前三年发生纠纷特别是事故的数量等确定。第二年的保险费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事故比例确定,连续三年超过一定赔付金额的,对违规超过规定比率的医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投保,但应当规定不参加投保医生不能取得执业资格。
  此外,由于医疗事业的特殊性,有许多现在医学科学水平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同时由于医院不能完全市场化,这些损害在同业者范围内分担也有失公平,应当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例如无过错输血感染、重大或者新发传染病、疫苗引发疾病等,因此,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由社会承担这些风险。这一机制的投保人应当是国家,经费由财政支付。
  在责任保险机制下,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即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这一鉴定应由保险公司和患者共同委托的、具有独立性的鉴定人作出。
  医疗过失责任确认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临床常规和操作规程,即在技术上有无错误;二是患者的损害后果,包括残疾程度、死亡原因;三是前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前两个问题是与医学有关的问题,需要具有医学知识的专家进行鉴定,这些鉴定专家可以是不在一线的退休专家,也可以是法医。第三个是医学和法学综合问题,医学专家要判断的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何原因,做出技术分析,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因此,作为技术专家只能解决技术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还要结合法律专业人员的判断。
  专家还建议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责任的确定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赔偿进行确认。这需要一个具有熟悉医疗、法律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来进行,这一机构不仅仅是法院。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应当建立由医学专家、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对理赔有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
  据周宇君介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已引起各国的广泛重视。它实质上是一组供当事人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办法,主要包括调解、专家认定、仲裁、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价、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等不同方式。
  基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在责任保险体系下,专家认定、中立评估、仲裁是可以借鉴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这一机制下的结论不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入诉讼。这样可以大大改善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困境,在保护患者权利与保护医学发展方面寻求到公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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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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