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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立法能否拯救医患关系

http://www.cnophol.com 2007-11-1 15:30:48 中华眼科在线

    急诊、门诊大厅变成了灵堂;导医咨询台上放着死者的遗像;有人冲进手术室围堵正在做手术的医生,医院一下子陷入瘫痪状态……这是7月22日发生在江苏省高淳县人民医院的医患纠纷事件。

  事实上,从去年12月深圳市龙岗区某医院“医生戴钢盔上班”事件,到前不久福建省武夷山市妇幼保健院因医患纠纷“停业7天”事件,无 不说明一个问题,即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增多,出现了恶意巨额索赔、暴力索赔以及医疗纠纷刑事化的趋势。

  根源在哪儿呢?专家称,现行法律法规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具体来说,就是由于法律依据的不一致造成了医患纠纷处理和适用法律上的“二元化”: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而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则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然而,两种完全不同法律依据的背后,却是相差悬殊的经济赔偿额,通过后一途径得到的赔偿明显多于前一途径。

  而事实上,由于上述两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对于患者来说,都要耗时费力,程序繁琐,过程漫长,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并不倾向于通过上述法定程序解决纠纷,而是希望并首选“协商”方式。而在缺乏鉴定结论及权威部门裁决的情况下,医院往往难与患者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医闹”不可避免,医患矛盾不断升级,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

  显然,现行法律规范的冲突、矛盾及程序不合理和实体不公正,是医疗纠纷难以和平解决的真正原因。因此,要消除医疗纠纷中的恶意巨额索赔和暴力索赔等现象,尽快制定我国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法,提升现行法律层次,完善处理机制和程序,是釜底抽薪之策。

  有消息称,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提出了《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在充分考虑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等客观因素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且不管建议稿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单是由中国医院协会牵头起草法案就很值得商榷,其代表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因为这等于把法律草案的起草权直接交给了在医疗纠纷中本来就具有强势地位的医院一方,其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在法律草案中。

  其实,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地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部门立法造成的。由于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和行业保护,导致脱离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而另搞一套,造成了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巨大差距。可以说,正是部门立法弊端一步步促成了医疗纠纷当前的困局,医患矛盾尖锐化、医疗纠纷暴力化是部门立法忽视患者利益的直接恶果,应成为进一步立法的警示。

(来源:好用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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