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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法律关系的定位与选择

http://www.cnophol.com 2007-12-19 14:58:06 中华眼科在线

 

         3、医患之间的医疗消费服务关系。本类法律关系在国内更是争议不断。在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已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四川最近也出台了类似的草案。但是,我国卫生界是强烈反对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领域的。笔者认为,一般性质的医患纠纷受不受消法的调整与约束,除上述极少地方外,在大多数地方,是较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医患关系中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患者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呢?笔者认为,至少以下两种情况患者都可以依据消法得到保护。(1)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发布的第19号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再塑。”在此,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基本处于不接受医疗美容,身体仍属于健康状态,只是为了追求更美、完美,才接受医疗美容消费服务的。因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经营性质的服务,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此类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在赢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根据我国目前对医疗机构性质的政策,医疗机构分为以盈利为目的和不以盈利为目的两种。由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不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商业服务,此类医疗机构属于经营者。因此在盈利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也就适用《消法》,其法律关系受消法的调整。

       4、医患之间的医疗侵权法律关系。是医患纠纷中最为广泛存在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医疗过失(或者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范围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即一般医疗侵权纠纷)。构成医疗侵权的要件如下: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而引起。在以上要件之中,必须注意医疗行为的过失责任应当严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失,即以医疗的一般水平和医务人员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的客观条件,只要医疗机构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情形,那么医疗机构在主观及客观上都必然存在过失。所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侵权,医疗机构是否有违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只要医疗机构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不同的医患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中,除医患之间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强制诊疗关系)属于公法调整的以外,其余三种法律关系均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受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作为患者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必须高度注意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医患关系有着不同举证责任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举证规定”),医患之间的消费服务关系和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言,均属于一般举证责任。即患者作为原告以医疗机构违反消法规定,对患者有欺诈行为要求按消法第49条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应当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是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违约的举证责任,由患者举证证明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违约及给患者造成损失等事实。在这两类纠纷里,医疗机构均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患者一方举证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就可能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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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医师维权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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