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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 患者败诉有原因

http://www.cnophol.com 2007-12-21 17:15:49 中华眼科在线

 

  三、配合医生进行治疗,谨遵医嘱,避免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无法索赔。

  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契约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诊疗的要约,医师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契约即告成立。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一般医疗契约,即以疾病之诊断治疗为目的之契约。医方的义务有诊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患者方的义务主要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及诊疗协力义务等。医疗行为本身使医师与患者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的完美,如按时服药、按时就诊。如果患者不给予配合,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患者不与医师合作治疗疾病,虽无法律上的“责任”,但应自行承担健康上不利的后果。如朱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1989年11月21日,原告朱某因“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右侧)上肢瘫”在被告处进行“右盂肱关节融合+肱骨外髁止点上移术(肩部两枚克氏针交叉固定、肘上一枚螺丝针固定制动)”。1989年12月7日,患者在手术未拆线未拆除石膏下出院。出院医嘱为“3月后来本院行螺丝及钢丝取出术。”出院后一段时间,患者在乡村医院拆除缝线,石膏托自行脱落。1991年患者发现右肩部穿出一枚钢针后自行拨出。2002年5月患者因胸部不适在医院检查时摄片发现右胸腔内有克氏针一枚,2002年6月5日,患者入我市另一家医院治疗,手术取出体内克氏针。原告于2002年7月12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2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手术后未拆线未拆石膏的情况下出院,未按医嘱执行,自行拆线去膏,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对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不可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起诉时亦应准备好相应证据。

  根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当就自已受到的损害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患者只要能证明在医院就诊并有损害事实就能打赢官司,实际上有不少患者在不具备完全要件的情况下盲目诉讼,导致承担败诉后果。如张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张某于1999年10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于12月27日出院。2000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X线影像检查时,显示原告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处内固定钢板断裂。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固定钢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02年9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原告未进行第二次手术,钢板仍在原告体内,无法对被告使用的内固定钢板质量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无法确认钢板的断裂是质量问题还是原告过早负重所致,以致原告目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尚不具备民事赔偿的法定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原告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患者不应急于诉讼,而应收集相应的尽可能多的证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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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医师维权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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