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医患关系中,患者的自主权体现在自知和自主两个方面。自知是自主的前提和条件,自主是自知的目的和结果。
不论从医患的互动过程看,还是从医学的目的看,患者的自主权是不能被忽视的。患者的自主权是以自主决定权为核心的。 因为,患者求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怎么了?二是我怎么办?提问者是患者,回答者是医生,主次顺序一目了然。医疗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患者是病痛的承受人,也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一切医疗活动都应体现患者的主体地位。那种把患者客体化的观念和做法,是一种危险的奴化倾向。
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患者的自主权也要受到国家、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之外的因素制约。当患者的自主权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患者的自主权必须让位于公共安全、民族生存、国家存亡的需要。
但在现实的个案中,患者自主权的边界并不容易进行分辨与把握。前不久引得舆论哗然的“家属拒绝签字,导致产妇母婴双亡”的事件便是一例。产妇的自主权至少要受到自身生命利益、胎儿利益的制约。所以,当患者的自主决定影响到自身生命利益的情况下,自主决定理应受到限制。这是生命的价值优先性所决定的。不管在伦理还是法律的领域,都没有宽容到尊重个人对自身生命处置的地步。面对自杀者,任何人都有义务出手相救。这可能会导致自杀者的指责,但绝不会因此而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理由很简单:生命第一!但医生面对患者的决定不像自杀事件那么明白。因为患者决定的是治疗方案,并非是对生命的决断。这时,医生的专业判断就成为制约患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由于疾病状态下的心理失衡和对疾病及其后果的认知不足,患者在作出决定时很难保持理性和理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法律要保证患者作出的决定,是在充分考虑后果基础上的理智选择,而不是受到某种困境或不利因素的压迫或影响而作出的。为此,法律设定了严格的医生告知义务。但在很多情况下,医生的告知并不能产生让患者保持理智的效果。因此,基于医学判断的医疗干涉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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