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成过去10年在全国眼科中心接受药物治疗,2002年6月26日向刘书宏求诊。刘书宏建议他进行导液手术,把一根小导管植入眼睛,以将多余液体排出,减轻眼球压力,使头部不会疼痛。手术两天后进行,不过,卓成的情况并未改善,植入的眼睛导管受感染。
刘书宏因此面对两项指控:明知进行导液手术不恰当,却为卓成动手术;未向卓成解说各种疗法,供卓成选择,也未解释手术性质,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风险。 代表医药理事会的何貝旋律师向三司陈词指出,根据专家证人,为瞎了的眼睛进行导液手术是不恰当的,就算是作为第一线治疗也不恰当。当病人的眼睛瞎了,通常是采取药物治疗,进行侵入性治疗会有风险。
刘书宏的律师则在陈词时说,药物治疗也可能产生副作用。当病人向上诉人求诊,上诉人发现他患上新生血管性青光眼(neovascular glaucoma),这并非药物所能治疗,动手术能更快减轻痛楚。
他说,根据他们的专家证人,进行导液手术,不管是瞎了的或视力良好的眼睛,都没有差别。
VK拉惹法官说,作出投诉的病人,并非为了恢复视力而动手术,而是要减轻痛楚,上诉人其实应该尝试非侵入性疗法,除非证实疗法无效。
他说,专业医生为病人动手术前应评估病人的病历,更何况病人右眼已瞎,并非紧急到需要动手术。上诉人应考虑其他疗法,让他选择。当然,从种种证据看来,上诉人不熟悉其它疗法。
大法官也说,上诉人应探讨其它更好疗法,因为这并非紧急情况。上诉人也应向曾诊治该病人的医生了解病历,因此纪委会觉得上诉人太快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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