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备受关注的被盗新生婴儿父母状告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婴儿父母龚某、邓某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3月8日下午,邓某入住医疗技术、设备相对较好的临川某医院妇产科502室8床待产,其夫龚某及婆母许某陪护。晚10时许,邓某经剖腹产下一男婴,产后母婴同室。因术后需一级护理,当晚邓某与丈夫同睡一床、许某与婴儿睡另一床。3月10日,502室病房住满,许某擅自带婴儿入住空闲的501病房,晚上婴儿哭泣不停,当天一直滞留在妇产科并多次探听新生婴儿性别的一名陌生妇女带许某抱婴儿到护士站治疗。11日凌晨约3点半,许某睡熟,婴儿被人抱走,数分钟后许某惊醒发觉婴儿丢失,龚某、许某及医院方面四处寻找未果。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该案至今未破。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邓某和婴儿应尽医疗服务及安全保护之责任。医院在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未尽到为婴儿提供安全保护之义务,对婴儿丢失负有主要责任,对婴儿丢失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