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眼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都有“标准”二字,位于塘沽区的“佳明(化名)标准眼镜”对位于和平区的“标准眼镜”是否构成侵权?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市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案。
本市和平区标准眼镜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在工商局登记成立,2000年注册了“标准”服务商标。日前,该公司发现本市塘沽区的一家店面取名为“佳明标准眼镜”。原告“标准眼镜”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佳明标准眼镜立即停止对“标准”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字号,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支出10.6万余元。被告佳明眼镜有限公司称,“佳明眼镜”自2000年1月就已经开始使用企业字号“佳明标准”,而原告是在2000年7月取得“标准”商标的专用权,己方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在先,原告取得“标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和被告的企业名称都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法律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由于被告登记使用其字号的时间在先,原告注册商标取得的时间在后,被告享有自己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其有权以合理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但法院查明,被告在使用企业字号的过程中,突出使用其字号中的一部分——“标准”,而该突出使用恰恰是原告注册商标的实质部分,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以该种方式使用其合法字号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应合理、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和字号,同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佳明标准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标准”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标准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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