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一次意外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脚挫伤并进行了手术。但在复查时该医院又说是肌腱断裂,进行了二次手术。可是,自己明明是左脚受伤,医院却在诊断书中写成了右脚。禁受了两次手术痛苦的小刘认为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第一次误诊,便起诉到法院,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刘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8月25日,其因左足背意外受伤,到医院治疗。当时被该医院急诊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裂伤,并以此进行了“开放损伤清创术”,将伤口缝合。原告按医嘱3天后换药,2周后拆线,伤口表面愈合。但是,小刘按医嘱修养后仍感到左足活动受限,康复较慢。于2007年10月25日小刘来这家医院复诊时,被诊断为左胫前肌腱断裂2个月,住院治疗,进行了“切开探查、颈前肌吻合术”。在左足背上切开三个切口,将断裂2个月的几千却出断端疤痕组织后缝接。11月2日小刘出院。
小刘认为,由于8月25日医院的误诊,没有发现肌腱断裂,也没有及时进行缝合,延误了时间,造成小刘二次手术。根据常规,肌腱断裂后如果及时诊断治疗,将不会影响今后的行动和功能。而现在小刘二次手术后留下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左小腿肌肉萎缩2厘米,左足活动受限,屈伸困难,不能承重,不能使劲,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
小刘还称,医院在治疗中还存在极度不负责,表现在“左右不分”。在他右足无任何损伤的情况下,竟然在8月25日的诊断书中写成“右足背软组织挫伤”,在11月27日复诊记录中又写成“右胫前肌断裂术后4周”。小刘说:“这种不负责人、粗心马虎的工作态度怎能让患者放心?”小刘认为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因双方协商不成,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按鉴定结果依法赔偿;并支付其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0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