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此类诉讼需注意的问题
出现此类纠纷诉讼,医疗机构通常都处于被动地位。该怎样应对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此类诉讼属于合同之诉,不存在责任竟合下的选择权。
一般的医疗诉讼存在着法律的责任竟合,是因为医患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关系,在发生医疗过错的情况下,从契约责任看,医疗机构如果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看,医疗机构若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医疗诉讼中的竟合。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权人只能择其之一行使请求权,患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作出自由选择。
但是,在医患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书后,患方因反悔又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不存在责任竟合了。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成为一种民事合同,抵消了医患初始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加上双方已达成合意,对原有的侵权事实起到了终止作用。所以,此时患方只能就该协议书提起合同之诉,而无法提起侵权之诉。上述案例的一审判决之所以被撤销,主要是一审法官不但没有请原告将侵权之诉变为合同之诉,而是对侵权之诉进行了审理,使诉讼审理步入误区。
二、此类诉讼适用于合同法,不适用侵权法。
由于在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患者提起的诉讼是合同之诉,所以,其适用的法律只能是《合同法》,如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等。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应对双方已经协议解决了的医疗纠纷再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也不应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支持患方要求医疗机构再次赔偿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重新对医疗事件启动了鉴定程序,并按鉴定结论作出判决结果,被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医患双方签订协议书,医患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这是《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应当注意患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确保签订协议书的患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也应注意自身的合法资格,应注意医院内部的科、处室等,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医院和患者订立协议,更不能以科、处的名义或医务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和患者订立协议,否则,会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此类诉讼应谁主张,谁举证。 由于此类诉讼的案由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应归于患方。也就是说,如果患方认为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应对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予以举证。如果原告患方不能举证,法院就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医疗机构在应诉时,应着重证明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无须考虑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事宜。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是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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