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潘某捡起路边的一块玻璃戳伤了小伙伴的右眼,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潘某的监护人应赔偿受伤的玩伴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58.65元。
韦某与潘某等4个小伙伴一起在本队路边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潘某无意中在路边捡到一块玻璃后划向韦某的脸部致韦某的右眼受伤出血。受伤的韦某随即被母亲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韦某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萎缩,被评定为8级伤残。因双方父母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第二天,韦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及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潘某与原告韦某等人在一起玩耍过程中,被告潘某用玻璃片将原告韦某的右眼戳伤,事实清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潘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其要求过高以及没有赔偿项目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原、被告的监护人应尽其监护职责。因原、被告双方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被告伤及原告的结果发生。故被告监护人应承担该案的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参照200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判决由被告潘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韦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1458.65元。
宣判后,潘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