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迄今仍停留在认识阶段。采用任何疗法,应当客观及合理衡量得益与风险比值。一些方法尽管效果肯定,但有效性不等于实用性。而且由于为时不长,中远期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包括干预后的屈光稳定性,功能改变实用性,以及可能有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等),还来不及作最终评论。
作为一种选择性手术,矫治近视眼要警惕双重危险性。其一决定于近视眼本身,其二决定于执行者的态度。而当执行者表现有强烈兴趣时,引起的危害性则更大。对于近视眼手术史上出现的一些教训,人们记忆犹新。在国外,凡因不正确导向,而招致不良后果或伤害,医疗单位及手术者均要依法负责。
近视眼矫治是适应医学与社会需要的一件大事,最近,我国《中华眼科杂志》(2004年第9期)亦戴文呼吁:近视眼祈望合理矫治。眼科工作者有义务正确导向,一些情况要作明确交代,让患者如实了解手术的利弊关系。不能为迎合一些人的特殊需要(如仅为通过体检关)及创造经济效益,而有悖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些国家已有规定,有体检要求标准者,凡经手术后提高的远视力,亦属不合格之列)。面对医学难题,需要敢想敢做,实事求是。决不能牵强浮躁,急功近利。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干预,科学管理(如目前可即对一个时期来的工作作一回顾总结),以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近视眼祈望合理矫治由于片面导向及盲目要求,`恐近病`在我国广泛流行,人们求治心切,我国已是世界上近视眼治疗的超级市场与实验基地。 因此,不应忽略人们在不同年龄期对屈光及视力的不同生理需要。特别是为求一时性远视力的提高,而影响其他视功能(尤如视近效率),从长远来看,是有得有失,甚是得不偿失。近视眼治疗中亦应警惕双重危险性:其一决定于近视眼本身,其二决定于执行者的态度,而当执行者表现有强烈兴趣时,引起的危害性则更大。近视眼治疗是适应医学与社会需要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待任一探索,既不要轻易肯定,也不应盲目否定。专业人员应当合理导向,不能为迎合一些患者的特殊需要(如仅为通过体检关)及创造经济效益,而有悖医学伦理学原则。作为一类选择性手术,目前不能随意扩大适应症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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