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孔繁军
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重视医患和谐的呼声从没中断过,只是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大势下难以形成主导话语。如今,新医改的方向已经明确,如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障制度、纠正医疗片面创收的倾向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但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现状下,如何实现医患和谐呢?笔者认为,医患和谐重在法制建设。
当然,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实现医患和谐,对医界和社会的教育十分重要。它可以使医生以善心对待患者,也使患者能够理解医生和医疗行业,而不是助长“谁闹谁得”的无理行径。但法律制度的建设仍是关键。因为,建立良好医疗秩序,是实现医患和谐的当务之急,而如此重任只能由法制担当。
在我国,传统医学道德的积淀深厚,在医学伦理的层面上,人们都有着清晰的认识,关键在于形成医患和谐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正如台湾学者萧宏恩先生所言:“哪位医疗人员不明白或不知道要对患者有耐心、要关怀患者等,但是,又有多少医疗人员真正会这么做呢?又有多少医疗人员着实去体会、去学习该如何培养耐心、如何付出关怀呢?”因此,医患和谐关键在于要有一股力量,一种能够真正承担起是非判定和维护正义的力量。这个力量只能是政策和制度。
随着医学的快速发展,规范医疗行为也需要不断完善医疗法制。尽管我国的医疗技术规范设计是全面而科学的,但从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看,医疗行为的失范现象仍普遍存在,而且是导致纠纷和患者力究不释的症结所在。因此,实现医患和谐,要正人先正己,从每一个细节严格规范医疗行为,防患于未然,改善医疗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完善医疗法制重在确立生命健康和医疗保障权的优先原则。生命健康权优先于债权,生命优先于秩序,这是一个普世的法律原则。在各国的人权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生存权优先于包括债权在内的财产权利。为求生存和健康而获得财产不以需求者履行义务为前提,反以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履行义务为前提,国家和社会具有接受生存请求的责任。
各国的福利制度正是在这种理论和制度下产生的。对医院来讲,对无钱或欠费的患者,医院也要以保障其生存和健康为己任,无条件地对患者加以救治,其欠费、无钱不能成为停止治疗或拒绝治疗的根据,更不能成为遗弃患者的理由。而这些,无一不依赖完善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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