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不久,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出台的《全国卫生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以及在全国开展的护士岗位技能竞赛活动的有关情况。
由于北京9家大医院已经启动了护理员制度试点,护理员由医院统一管理、调配,将逐步取代护工,遭到大众热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强调,卫生部对北京试点寄予厚望,认为进行护工改为护理员的试点,其目的就是探索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护工的管理,通过对护理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使护理工作更加规范,将其纳入整个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中。业界同时也对自1985年开始酝酿起草的《护士法》,至今尚未出台,表示了期待。
“重医轻护”致法律慎重出台
有“护士法提案第一人”之称的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整形外科主任汪春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北京启动护理员制度是一种新的尝试,是医疗护理管理迈出的一大步。
卫生部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拥有护士139万人,2005至2006年,中国内地共增加9万护士,是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两年,我国医生的数量则达到了200多万人,医护比为1:0.6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2.7,护士配置严重不足。
汪春兰对此深有体会,她强调应该让不了解护理工作的人下基层来考察,在省市级医院,白班护士平均每人负责15至20位病人,公休日、节假日和夜班护士平均每人要护理四五十位病人,还有一些医院轻视护理工作,使得本应由护士做的生活护理只好由病人家属代劳,或由护工承担部分技术护理工作,护理是一门独立学科,并不应该独立于诊疗活动以外的系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此种现象的发生,是一种至今也没有办法中和的矛盾,正由如此,法律的出台才显得颇为慎重,它的根源显然是受到了“重医轻护”的传统观念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将目标紧紧盯在能给医院带来效益的医生和设备上,没有将更多的优惠政策倾斜到一线的护理人员身上,提高她们的待遇,此种法不仅阻碍了护理发展,也影响了基层医院的发展。这些现象的实际存在,制约了法律出台的速度,“法不出来”之说并不是无源之水。
护理人员权益保障法律先行
某网站曾有一篇“《关于不让护士累死》的通知”,以戏谑与草根的语言,说出了护士们的心声,引起了强烈共鸣。
一位ID为“丽丽橙”的护士表示精神压力太大,因为不少人认为病是医生治好的,护理工作只是配合性工作,病治好了,患者会感谢医生医术高明,不会想到感谢护士,临走时连一句招呼都不打,一旦治疗拖久了,患者从不敢向医生发脾气,这时护士又成了患者的出气筒;不配合护士打针吃药,还对护士破口大骂;加上工资太低,难以满足生活需求,而医院大多数护士在晋完中级职称后,就难以再次晋升,出路较窄,难有机会派护士到上级医院进修充电,还不如趁现在年轻转行。
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有专家认为,我国已有的规定很不明确。如《护士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究竟指什么,包括哪些具体权利并不明确。社会公认护理人员的工作是高劳动强度的工作,经常需要连续工作,因此,有关劳动法所规定的休息权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还应当适当限制护士的加班。
孙东东直陈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制订《卫生基本法》,具体可以效仿《邮政法》,护士群体做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权利与义务会有个总体概念,不能陷在狭义的法律里面。
资格考试缓解护理事故
从1985年,卫生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为配合此前颁布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并于1993年3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协和医院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护士长,在记者的追问下坦言,医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目前有大量不合格人员从事护士工作,挤占了护士岗位,使众多正规护理专业毕业生难以进入到护理行业,造成了“护理专业毕业生过剩”的假象。
汪春兰认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卫生部在1985年调查的数据表明,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当时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统一了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以求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能缓解大量的护理员顶替护士上岗的情况发生。
但在现实中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地培养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
该护士长告诉记者,不少优秀的护理人员毕业后来到医院,因为没有实际操作能力,必须在临床科室进行一年的试用才能考护士执业注册证,如果考试通不过,还要由带教老师继续“一带一”帮助其熟练掌握护理技能,直到拿上注册证后才能独立上岗。可是由于各医院护士人员不足,老护士根本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带新手,而国家的护士注册制度对护士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求非常高,这些新手在考护士执业注册证时通过率不足50%,这使许多护士不能独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医院应该有一整套人才培养机制,不单停留在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看到这一点,首先基层医院管理者要把医生、护士放在同一档次去教育,如多给他们机会参加护理新理念知识培训。”护士长最后补充道。
国际护理法律一览
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执业的法律规范。
191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护理法。
1921年,荷兰颁布了本国的护理法。
1953年,国际护士学会(TheInternat-ionalCouncilofNurses)制定了《国际护士学会护士守则》 (TheICNCodeforNurses),并分别于1965年和1973年修订。
1968年,国际护士学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制定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性指导》(Aproposedg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 legislation),为各国制定护理法所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
2001年,美国护士学会通过了一项《护士权利法案》(Nurses"Billofcenters),规定护士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个人或者集体的身份就她们的雇用条件进行谈判、在一个对她们及其病人均为安全的环境里工作等七项权利。
来源:中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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