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第一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天津揭牌开业,使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索赔有了新的约束依据。按照《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医疗纠纷索赔在万元以下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超过万元应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无权自行解决。
如果医院擅自私了超过万元的医疗纠纷,将在医院等级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医院等级。(2月3日中国广播网)
在医疗纠纷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化解纠纷、减少矛盾,我举双手赞同。但是,对索赔过万元的医疗纠纷禁止私了的规定,笔者却以为不妥。我认为,这一规定有侵犯当事人自主处置权,涉及公权越位之嫌疑。
医疗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风俗的情况下,享有对自己的民事权益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而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只要索赔超过万元,医患双方就不能自行私了,也就把医患双方自行沟通协商解决的渠道给堵上了,这不仅不利于医疗矛盾纠纷的解决,也侵害了当事人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置权。以医疗索赔为例,对于一件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5万元的医疗事故,患者出于诉讼周期等种种因素的考虑,协商后只要医疗赔偿4万元,只要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样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这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而按照天津的这一规定,这却成了违法。
这一规定也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设置的宗旨相悖。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一独立的第三组织,让医患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在医疗事故的赔偿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经过私下协商,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使索赔超过万元,又有何妨?又何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再次介入呢?显然,这是多此一举。不仅没有方便了当事人,反而给医患双方带来新的负担。
显然,理想的办法应该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应该首先允许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或由人民调解委会员进行调解。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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