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要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这就决定保证健康人不被恶意送进精神病医院,应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的重点之一。
从这个层面上讲,不管是将“患者”送进精神病医院的人,还是精神病医院本身,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医院通常坚持“谁送来就对谁负责”的态度,“患者”一旦被送进精神病医院,几乎就与外界隔绝,没有报案维权的渠道可言。
所以,患者维权的渠道不能缺失,精神卫生法除了应规定复核的程序外,还应考虑患者维权的渠道或报案的办法。这样,公民被侵害的权利才可能得到及时的维护,从而有效遏制类似上面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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