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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可以拒绝治疗吗

http://www.cnophol.com 2009-7-17 15:57:19 中华眼科在线

  主持人:王冰

  本报5月7日(总第114期)刊登了《谨记:七种情况可以拒绝治疗》一文,文中谈到医生在七种情形下可以拒绝治疗,此文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出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法学界常认为“患者有权拒绝治疗,而医生无权拒绝施救”,而医学界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让治疗工作无法开展,而不得不拒绝治疗。与此相关的《执业医师法》中明文规定了医生在面对“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的两种情形下不得拒绝治疗,除此以外,医生是否有权拒绝治疗?拒绝治疗有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治疗又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本期特邀法律界与医学界的人士共同对此进行探讨。

  沈镇宙:医院和医生常陷于两难境地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一些情况让医院的诊疗工作难以开展。比如,有些患者提出院规外要求,打乱诊疗秩序。曾有患者来我院治疗,要求必须由某位医生给其诊治。医疗工作是团队协作的工作,我院没有指定医生治疗的体制,如果满足患者指定医生的要求,就会把其他患者的诊疗计划打乱,其他患者可能因此大闹医院。医院在保证整体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如果患者提出为其“开小灶”,医院将如何满足;有些时候患者提出不符合医学规定的要求。经常会遇到一些到医院就诊的患者,要求医生开其“指定”的药,医生一旦不能满足这些“门外汉”错误的“指导”,就易引发医疗纠纷;更多的情况,医生人格受到侮辱。在医患关系不甚和谐的大环境下,常出现患者打骂医生的情况, 我院的一名医生在给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手机响了,通话内容恰恰是下级医生汇报诊治该患者的情况。但患者的家属却认为这名医生失职,不容分说打了该医生。试问,人格受辱的情况下医生又如何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医疗欠费情况屡见不鲜,我院在患者欠费的情况下还会是给与诊治的,但目前患者没有交费造成的损失都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患者治病医生买单”使医院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以上的事例和情况在其他医院一定也有发生,医生的操守和相关的法规往往把医院和医生推向两难的境地。这一难题也唯有相应政策法规的完善才能够解决。

  舒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让医生难释重负

  患者来医院治病求医的迫切心情我们可以理解,医生也可以通过沟通让患者及其家属理解并配合治疗。但临床治疗本身就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和不确定性,很难完全满足患方要求,而患方不理解,往往会给医生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强调人人平等,患者有接受和不接受治疗的权利,医生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当医疗欠费、侮辱威胁、医闹等问题压在医生身上时,应有相应规章制度来保护医生的权利,保障医生开展工作。让医生回归本位,把精力放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上。

  邓利强: 治病救人为医者最高使命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可不可以拒绝治疗,但依照医疗合同的特点,不拒绝治疗是法律的本意。医疗卫生行业被认为是公共产品,医生行医是一个要约,患者来看病就是要约,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能拒绝患者的治疗请求。我国有首诊医生负责制的政策,国家不允许也没有哪一家医院可以拒绝给与患者治疗。

  首先,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患者的行为只受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规范。没有哪个法律法规中规定“患者及其家属违反院规又不听劝阻”时,医生可以拒绝治疗;第二,患者提出的“过分要求”,尺度很难把握,医生不能因为患者不配合就不予治疗,而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患者不配合要提示其相应的医学和法律后果,这种提示不是拒绝。第三,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医生实际工作的考虑还比较欠缺,医生职业满意度不高、媒体负面评价让医生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和尊重。但对于上述问题,国家正在积极予以改善,医疗行业在不断向良性发展,而不应该遇到不被尊重的情形就不予治疗;第四、患者欠费或拒付费用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患方应支付相应费用,才能保证医疗行为的进行。医生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治病救人,患方拒付费用必然影响治疗,但不能看成是医生拒绝的原因。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曾表示医生要“先抢救后收钱”,当然在患者在非紧急状态,可以有一个协商的过程。

  国外规定医生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拒绝治疗,即患者在非紧急状态下与医方发生冲突,医生成为患者的被告时,医疗关系解除,医生可以拒绝治疗。但也同时规定,急诊医生不能拒绝治疗。这个规定的本意是保证医疗合同的最大诚信和信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允许医生拒绝治疗。

  “拒绝治疗权”的说法是一家之言,可以用于大家参考、学习,但是医生要谨记治病救人的最高使命。

  王芳:患方坚持不配合 拒绝治疗应受保护

  医生和患者是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法律主体。医生履行诊疗义务以患者配合诊疗为基础。医务人员如实、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患方若仍严重不配合医疗行为,且无必要、正当理由时,导致医生无法履行职责,医生拒绝医疗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且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患方独立承担。

  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生的合法执业、人身自由等权利应受到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生。医生在合法履行职责时,人身权利遭受严重威胁、人格尊严遭受严重侮辱,医生必然处在惊恐、情绪不稳的状态,如果出现医疗事故由医生承担责任,这显失公平。医患关系不甚和谐的大环境下,相关的立法有必要加强。

(来源:医师网)(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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