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县(市),在本月25日前先行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到2009年年底,各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省农业人口数的5%。
通知要求,试点县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要覆盖县域内所有乡镇,采取整体推进的方法开展试点。试点县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县政府重视、良好的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等因素。
通知强调,试点县要制定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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