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排出“时间表”。近日,南京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根据相关安排,2月15日前,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和高淳县4个试点区县要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6月1日前,玄武区、白下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江宁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力争在9月1日前实施。
南京市规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45天后,一律停止使用非基本药物。全市二级以上政府办医疗机构根据要求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落到实处,南京市提出了完善政府补偿机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政府补偿办法,落实收支差额补助。市、区县两级财政筹措安排资金,对基层单位实行零差率而减少的收入进行补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相关部门还对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经费结算、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安排。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全国省会城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南京市尚属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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