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以后,浙江省患者与医疗机构如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将有章可循。记者近日从省政府获悉,《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通过省政府审议通过,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在保留原有医疗纠纷处理渠道的基础上,我省还将实行“第三方调解模式”:设立一个中立的、具有民间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来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此前,我省一些地区如宁波、温州、绍兴等地已经开展了各种尝试,设立了医调会,效果很明显。《办法》吸纳了这些成功经验,并明确规定,全省各市、县(市)都将设立医调会,市辖区也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调解结果更合理,《办法》还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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