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于近日通过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等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各方面,作出了符合云南特点的进一步具体规定,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管理更有可操作性。《条例》要求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安全、简便、有效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