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在上课间,被同学不小心弄伤眼睛,为此花去一笔医疗费用。谁该为受伤学生埋单呢?
女孩阿思和阿琪同为柳州市某小学学生。2009年10月13日上午课间,在操场上玩耍的阿琪,“飞”出一把尺子,击伤阿思左眼。经诊断,阿思左眼角膜裂伤,左眼视力下降,住院10多天。为此,阿琪的家长和学校支付了医疗费1.2万多元。经司法鉴定,阿思受伤的左眼不构成伤残等级。
去年10月,阿思将阿琪、阿琪父母和学校,一并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判4被告还要支付医疗、精神损失等费用共7万元。今年3月,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阿琪及其父母认为,一方面他们垫付的医疗费已超过原告诉请。阿思受的伤只是一般伤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学校辩称,这是意外事故,学校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琪侵犯了阿思的健康权,并给阿思造成了经济损失。阿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课间,学校负有对学生临时监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原告阿思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阿琪的行为,是造成阿思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力,应承担40%责任。
尽管原告阿思受的伤不构成等级伤残,但该损害后果伴随她一生,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法院酌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阿琪及父母支付阿思各项费用60%,即1.2万余元;学校支付各项费用40%,即8400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