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辞旧岁”,过年燃放烟花鞭炮是中华民族的风俗,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可2010年的年三十晚上,陈某却因燃放烟花被炸伤了右眼,构成六级伤残。
陈某年近四十,是六安市木厂镇街道人,在江苏省徐州市某煤矿工作,平日很少回老家,但农历春节却是要回木厂镇过年。2010年2月13日晚上,吃过年夜饭后,陈某在老家院中燃放烟花,引线点燃后,烟花迟迟没有喷出,陈某上前查看,不料烟花瞬间喷射,且未升到上空即发生爆炸,炸伤了陈某的右眼及面部。陈某被送进医院手术抢救,剜除了右眼,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销售商程某及其进货单位六安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告上了金安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 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商品。本案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经销商 六安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烟花系合格产品,先后两次 将其销售的烟花送交质检部门检验,但两份《检验报告》均不能证明炸伤陈某眼睛的烟花与送交检验的烟花是同一批产品,也即不能证明陈某购买的烟花是合格产品。据此,金安法院认定两销售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赔偿陈某相应损失。但陈某身为成年人,有着常人的认知能力,应意识到燃放烟花的危险性,且烟花销售中附有《燃放说明》,明确烟花点燃15分钟后未喷出方能近前查看,陈某未到规定时间即近前查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据此,金安法院判决两销售商共同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3万余元。(朱中全 罗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