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药品安全事件近几年呈现频发态势,去年全国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85.28万份,同比增长23.08%,今年的“毒胶囊”事件更是令社会震惊。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建立专门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无疑值得期待。
不过,任何黑名单都不是一“黑”就灵,其效果好坏,取决于制裁的力度强弱。从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来看,被纳入黑名单的7种行为中,除了“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以及“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三种情形,其余行为均未有实质性的处罚手段。而现有的“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或是隔靴挠痒。
同时,向社会曝光也效果有限。唾沫星子淹不死人,对于许多无良商家而言,道德血液本就稀薄,不惧曝光。而林林总总的黑名单,老百姓也难一一记住,买药时拿黑名单挨个甄别、用脚投票,也未必现实。更重要的是,公众作为纯粹的消费者,对于无良药企缺乏约束力。倘若一些企业对黑名单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亦或是换个马甲另起炉灶,公众生命安全很难避免问题药品的威胁。
要想药品安全黑名单“老虎发威”,就必须给它一副钢牙,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上榜者,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重点监管、限期停业、终身禁入等处罚。同时、针对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罚款惩治力度不够、药害救济赔偿渠道不畅等问题,黑名单制度不妨充分考虑,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改、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但在正式发布时,这一条规定被删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黑名单资源共享,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或许存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却是提高违规成本的一大良方。建议政府部门统筹协调,通过顶层设计推动药品安全黑名单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威力。
最后,药品黑名单不能“灯下黑”,只针对违规企业,让失职监管者置身事外。从前些年的郑筱萸案件,到今年的药监局被曝遭企业公关后将不合格产品改合格,某些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也是药品乱象的重要推手。让这些失职、渎职人员的问题和处罚也曝曝光、杀杀菌,有助于强化黑名单的治乱效力,倒逼职能部门扮演好看门人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