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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保患者权利 程序精简更具操作性

http://www.cnophol.com 2012-9-6 9:17:25 中华眼科在线

  《新闻1+1》2012年8月29日完成台本

  ——让“精神卫生法”更“卫生”!

  (节目导视)

  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何诊断?“强制收治”的程序如何设计?精神障碍患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正在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备受关注。

  马弘:

  必须有一部法律来保证患者在需要得到治疗的时候能够得到治疗。

  解说:

  将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改为不住院不利于治疗改为自愿住院,我们关注一部重要法律的修改,我们更关注法律修改背后的方向。

  吴春霞:

  医院没有做鉴定,直接把我当成精神病人来治。

  解说:

  一个正常人为何在精神病院被治疗了132天?

  《新闻1+1》今日关注“《精神卫生法》进入二审!”

  主持人(柴璐):

  各位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为您直播的《新闻1+1》。

  首先来关注一条突发新闻,据本台消息,记者刚刚从国航获得了一个正式消息,今天国航CA981航班,从北京飞往纽约的一架航班因为受到了威胁的信息,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这个航班已经于北京时间20点26分返航,目前航班已经安全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接下来继续今天的话题,一起来关注《精神卫生法》。

  昨天全国人大对提交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各界对于这次审议非常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跟去年一次审议相比,这次法案当中的很多规定都做出了相当程度的修改,更是因为这样一部法律历经27年的酝酿,终将揭开盖头。第二次审议和第一次审议相比,究竟有哪些条文做出了哪些修改?“被精神病”的现象能否就此终结?今天我们共同来关注。

  (播放短片)

  解说:

  一个亿,这是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数,而其中有超过约1600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庞大人群使得精神卫生在我国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

  就在昨天,历时27年,历经10余次修改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阶段。

  去年6月,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在当时被看作是《精神卫生法》从“一个行业规定”走向“国家大法”的巨大转变。

  去年10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对比第一次审议的草案初稿,这次的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多处修改。

  主持人:

  草案第28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草案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的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司法鉴定结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解说:

  草案二审稿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鉴定和重新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高对患者不利,再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制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但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马弘(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

  因为它是一个慢性过程,如果到,比如说(病情)到后面,治疗的时间比较长了,但是前面还有康复的问题,随着患者年龄增加,监护人的年龄也增加,最后监护起来力度可能就不够了。

  解说:

  草案二审稿将草案初审稿第27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职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马弘:

  作为法律证据之一,所以这样的机构叫司法鉴定机构。如果说没有触犯刑律的患者,他又需要强制住院,比如说他非常衰退、非常不照顾自己,社会退缩(很厉害),他也需要强制治疗的时候,他又不涉及破坏公共秩序的时候,如果再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套程序,对他应该就不适用了。所以现在改成医学鉴定,从说法上应该说是区分开来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对患者的一个诊断复核的程序。

  解说: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删去草案初审稿第26条中,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但为了能保障患者的权利,相应地增加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主持人:

  刚才短片当中也说到,一亿精神病患者,背后可能不仅仅是一亿个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还可能会牵涉更多的,有千丝万缕的社会群体和人群。因此当然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慎重的。

  可以回顾一下,整个在起草、审议、出台当中的过程。

  1985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年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2012年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整个过程非常慎重,同时也不得不说明这样一部法律其实只是一部卫生法,只是一部行业内的法律,有可能是行业内最高的法律,但是它并不是一部以限制公权为主的《行政法》,或者是规定犯罪或刑法的《刑事法》。因此作为一部行业内的法律,可能在强制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不管怎么说,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最大程度上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来说,当然是一件必须行之事。

  第二次审议跟第一次审议相比,究竟有哪些规定做出了改变?这些规定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他们的权益又是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还是缩水?今天即将会连线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先生,请他来给我们介绍一些相关的情况。

  杨先生,你好。您也是参与到这次立法过程当中的一位学者,我们也做了一个简单的PPT,把第二次审议一些规定的情况跟第一次审议的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对比,可以先跟观众一起来分享一下。

  在去年第一次审议当中,对于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列为司法鉴定,而这一次列为了医学鉴定。而之前在一审当中,认为在鉴定的时候可以有两次鉴定,如果是患者及其亲属对于第一次鉴定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但是在二审当中已经删除了这样一些规定,明令说只能是一次鉴定,就是一个终结的结果。第三点非常重要,也是各界争议最大的,非自愿住院。在过去曾经规定患者要不要住院,可能这个权利是在医生手里,他是不是一定要住院是由医生说了算,现在第二次审议规定看到了自愿住院,非强制的。可能这样一个权利交到了患者及其亲属的手里,而并不是医生的手里。我们想逐条请您帮我们分析一下:

  第一条,从司法鉴定到医学鉴定,其实条文文字是这样的,原来是“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现在修改为“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原来是“司法鉴定人”现在改为“鉴定人”,去掉“司法”这两个字究竟有什么样的改变,内涵上?

  杨甫德(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

  这样一种修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司法鉴定当前有司法鉴定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只有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的程序。但是这次修改为医学鉴定,核心是强调既要进行像司法鉴定这样一种严格程序的有关诊断判断,同时也要有别于普通的临床诊断。所以这次修改为医学鉴定更加符合实际操作,也会让更多患者得到更加严格的诊断。

  主持人:

  诊断的机构可能更加专业。

  第二点,关于二次程序变成一次程序的修改,之前看到患者和监护人如果对于鉴定机构不满意可以申请二次鉴定,这一次删除了这样的规定,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是患者和监护人的权利缩水了,比如说现在真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下来,不能够有二次申请,如果对第一次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呢?

  杨甫德:

  我认为更加具有操作性了,因为实际上如果一个患者对他当前的诊断不同意,可以要求再次诊断,还可以要求独专家会诊,如果他依然不同意,可以提请医学鉴定。实际上这个程序有多个重新复核程序,如果要求他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权利,就可能会有第三次甚至于更多次,实际上当前的鉴定全国没有等级之分,法院往往也是依据最近一次的鉴定作为结论,所以我们认为前面已经有诸多程序,再有最后一次的医学鉴定,应该能够足够程度地把握诊断。

  主持人:

  您觉得程序上来说其实是一个精简。

  杨甫德:

  对,而且是更具有操作性。

  主持人:

  第三点,关于自愿住院,在一审草案出来以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这个部分就是最困难、最复杂,争议也是最多的。现在二审确定住院治疗要实行自愿的原则,确定不可以强制,也就是说患者有拒绝入院的条件,您对这样的变化怎么看?

  杨甫德:

  这样的变化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像普通人一样,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于他的诊断、治疗以及是否住院,实际上都是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自愿住院、自愿治疗是他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我们当前住院最主要的形式。如果是非自愿住院,一定有特殊的条件、严格的程序,才能采取非自愿住院形式进行住院。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了有严格的条件、有程序,是不是意味着其实强制住院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存在的,只是说需要非常特殊的条件,这个条件完备的时候才可以执行强制性的,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杨甫德:

  完全是这样一种规定,他只有在出现伤害自身或者是伤害他人、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才可以采取强制住院的条件,收住院。

  主持人:

  如果未来依然要执行这样的强制住院,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执行?

  杨甫德:

  第一,必须出现伤害自身或者是危害他人的危险;第二,出现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行为,只有这样,而且我们再平衡利弊,他住院治疗可能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才可以决定他应该住院观察。实际上涵盖两个标准,一个是医学的标准,一个是是否有风险或者危险的标准,要把医学标准和危险标准结合起来进行最后的判断。

  主持人:

  谢谢杨先生,稍后会有问题继续请教您。

  这样一个《精神卫生法》在不断审议、探讨的过程当中,当然与其相关的案子也在发生当中,比如在今年8月份就有一个案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在河南有一个叫吴春霞的人状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对她误判,并且这个官司打赢了,她获得了155000元的赔偿。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儿?

  (播放短片)

  解说:

  今年6月15日,38岁的吴春霞终于得到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胜诉,并获赔145336元。而被告方之一就是河南省精神病院,因为她曾被当做精神病在那里治疗了132天。

  吴春霞:

  在那里边我接受的痛苦正常人都无法想象,一个人在里面都毁了。

  解说:

  既然不是精神病怎么会住进精神病院呢?根据判决书描述,2008年7月25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吴春霞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绝对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当天,吴春霞的嫂子向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提出申请,由于“吴春霞身体不好,(精神病)特申请对其到精神病院看病治疗,暂缓执行劳教”。第二天,7月26日,吴春霞就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电话采访)

  吴春霞:

  有小桥办事处的、有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的,(嫂子)王霞也去了,什么手续都没有。

  解说:

  根据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提供的门诊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人员才能送病人住院。对此终审法院认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未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送吴春霞到医院治病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人员的身份进行查验,存在过错。同时,法院还认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没有对吴春霞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确诊,就直接将吴春霞按精神病人收住入院治疗。

  吴春霞:

  医院一是没有做鉴定,直接把我当成精神病人来治。再一个俺家属来探视我,不让家属探视。

  解说:

  送吴春霞进精神病院的除了吴春霞的嫂子,终审法院认为小桥办事处在不确定吴春霞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直接将吴春霞送治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也存在过错。而对于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则要求追加其为被告。

  娄涛(河南省精神病院医务科科长):

  我们要求追加第三被告,也就是当地的派出所,如果他们没有拿出强制劳动教养判决书来,我们绝对不会同意将这个病人收治住院。

  解说:

  然而,终审法院认为,河南省精神病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并且吴春霞未提出这一要求,因此不予准许。

  娄涛:

  收到判决书以后,我们就直接向河南省高院进行了申请再审的申请,现在我们医院在这一块的病人收治,暂停收治由司法机关送来的强制治疗的病人。

  主持人:

  就吴春霞这个案例继续和杨先生进行探讨。我们看到判决书上说之所以判河南省精神病院收治吴春霞有过错,是提出了三个理由:第一,如果要把患者送到精神病院去,必须是由她的监护人或者司法机关进行的,但是因为她的嫂子并不是她的法定监护人,同时医院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由司法机关送的,因此判定这个精神病人,收治的精神病人就是存在过错。您觉得这个过错是属于在哪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

  杨甫德:

  实际上现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有三种程序:第一,他自己愿意住院治疗,叫自愿住院;第二,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送住院;第三,他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由公安机关强制送住院。

  从这个案例来看,应该是由她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是近亲属送住院,所以如果说有缺陷,大概首先要考虑是她的法定监护人,而不是她的嫂子。

  主持人:

  如果是司法机关送治的话,司法机关应该出具一个什么样的证明吗?

  杨甫德:

  司法机关主要是要亲自陪同,而且要描述司法机关认为他符合强制住院的一些状况,提供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如实记录这些相关情况。同时医疗机构要立即指派两名精神科医生进行精神状态的评估,最后判定她是否具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主持人:

  从现在医院收治病人的程序上来看,现在二审的规定足够严谨了吗?

  杨甫德:

  应该是这样,实际上二审有非常严格的住院程序和有关诊断的时限要求,以及人员资质的要求。

  主持人:

  但是在实际当中看到,因为这样的《精神卫生法》还没有出台,所以其实精神病患者这样一个称呼常常是在被利用着。我们接着往下看。

  (播放短片)

  孙金燕(本台记者):

  这是一份历经一审、二审败诉之后又重新审理的民事判决书,历经六年的诉讼之路,49岁的吴素真女士近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明不是精神病人。而对她进行22天治疗的精神病院,厦门市仙岳医院败诉。

  解说:

  2003年,家住厦门的吴素真到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院方介绍说,当时吴素真与医护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并损坏了医院财物,院方怀疑她可能精神异常,于是联系专业治疗精神类疾病的仙岳医院医生前来会诊。会诊后当天下午,厦门市第一医院就将吴素真转入了精神病院。

  吴素真:

  给我跟那些真正的精神病人放在一起。

  杨毅(吴素真的代理律师):

  对于一个正常人进到精神病院,那种恐怖心理和恐怖状态可能比监狱更严重,这对一个正常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人身自由的损害。

  解说: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医患双方都能认可的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做了最后的鉴定,鉴定结果为吴素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杨毅:

  在司法鉴定上就明确说明当时没有诊断,当时不构成精神症状,而是由于当时出现的和医生护士争吵产生的应激反应。

  解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上海方面做出的这份司法鉴定,最终判决厦门市仙岳医院败诉,吴素真也得到了共计5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不愿面对镜头提起往事的人叫郭俊梅。2009年12月,在担任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压氧科护士期间,她与高压氧科同事因奖金问题到信访局上访,并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2009年12月31日,一名自称是市卫生局党工委办领导的人与她谈话,这位上级领导其实是时任深圳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科医师的高北陵。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郭俊梅疑似有精神问题,且在高危岗位工作为由,邀请康宁医院派一名医师对她的精神状况进行诊察。

  字幕提示:

  2011年新闻资料

  张繁新(深圳市康宁医院办公室主任):

  我们就派了高北陵博士去,我们觉得她的业务方面和她的医德方面都是相当不错的。

  解说:

  2010年1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在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郭俊梅这次诊断结果,并通知她调动工作岗位,但遭到了郭俊梅的否认和拒绝。

  黄雪涛(郭俊梅的代理律师):

  郭俊梅觉得非常愤怒,觉得这完全是一件背地里“被精神病”的事情,是因为上访事件而引起来的一个打压和报复的行为。

  解说:

  2011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判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康宁医院和高北陵不承担法律责任。对这一审判结果,郭俊梅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主持人:

  我们继续来连线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先生。您看到上面两个案例都是误诊的案例,您觉得为什么在过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杨甫德:

  因为我们全国确实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精神卫生专业的法律法规。现在的诊断和治疗主要是依赖于现有的一些医疗规章制度,所以现在的立法草案非常明确地对于诊断人员的资质以及时限和条件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特别要求在新预案当时应该有专业的精神科医师,在72小时之内要给他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以及后来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所以有了新的立法之后,应该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有关诊断的条件、时限以及人员资质的标准。

  主持人:

  您觉得这样一部法律的二审结束之后,从技术层面上能够终结这样的状况吗?这部二审的法律草案,您觉得足够完善了吗?

  杨甫德:

  现在这部律法如果能够尽早颁布实施,一定会推进我们当前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以及康复等各项工作,同时也会大大推进精神卫生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主持人:

  所以您觉得现在的这些规定足够完善了,只是希望它能够尽早地出台?

  杨甫德:

  对,认为我们现在确实需要一个规范的、统一的标准或程序。

  主持人:

  谢谢杨先生。

  当然这样一部《精神卫生法》跨越了27年的酝酿,所有的人都希望它能够尽早出台,当然更希望的是它能够完善。在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深入的辩论之后,这部法律能够不回避社会矛盾,也能够解决人们心中的疑问,并且能够为精神病患者带来更大的利益的保障。我们希望这样的一部法律早日来到我们身边。

  今天的《新闻1+1》就是这样,感谢收看!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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