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地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 、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 、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计划课题。
4 、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 申请、审批程序:
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委员会评审后,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三、 基地职责:
1 、 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 、 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 、 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 、 每年 12 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 管理
1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3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填写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表》,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于 10 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同意公布。
4 、 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由卫生部予以撤消。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试行办法。
六、此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