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林女士因患妇科病到上海闸北区某医院就诊。麻醉后,医院在林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了实习生观摩,并用手机拍摄了她隐秘病患部位。事后,林女士羞愧难当,以医院侵犯隐私权为由,索赔10万元,但多次交涉无果。
看到这样的医疗纠纷事件,说实话,感到“羞愧难当”的不单纯是林女士,恐怕作为这家医院的管理者、带教的老师、观摩的实习生,包括学校的老师更应该感到羞愧吧!近年来,医患关系不和谐,医患双方信任度越来越低,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不可否认这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但也无法开脱医院管理和医务人员人文素养不够的罪责。长期以来,我们不重视人文精神培育,将国际公认的医师职业精神忘却了,对于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患者自主、社会公平三项基本原则和“为患者保密”等十项职业责任忘却了。我们总以为医疗是技术活,没有真切地体会到,医学本是残缺的科学,医学“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
1 知情权有法律依据
隐私权是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民事权益”具体包括哪些,做了叙述,隐私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十八种人身、财产权益一并列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显然,这里的“遵守有关法律”不可能不包括不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是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把“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五条一并列入。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单列一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因此,作为医务人员和今后将从事为患者服务的准医务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规矩?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忽视了呢?
2 告知是职业操守
实习医生参观手术也是医学教育的一个必然过程。每一个医生都必须经历见习、实习、住院医等一系列艰苦的过程,患者支持医学进步也不得不做出一些必要的牺牲,忍受一些“被实习的痛苦”。但患者到教学实习医院就医,是不是就默认向医院让渡自己的隐私权呢?患者在医生面前到底有没有隐私?教学医院组织实习生观摩手术等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国际)官吏?
其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而医生的告知义务也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患者才有权处置自己的身体。因此,医生在对患者实施治疗之前,必须在充分告知患者相应情况的前提下得到患者的有效承诺。同时见习、实习在观摩前,也应由学校、医院告之相应情况个规则,让他们明白这方面的常识。这是医生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孔子说,己不所欲勿施于人。记得一位曾经学医的女作家在一本书中,曾经记述了自己有一次走上妇科检查床的感受。当时,她上了妇科检查床,医生查过之后,把她一个人放在那儿,床单不盖,然后给两名实习学生讲病情,她当时觉得是“一辈子最羞耻的时候,恨不得有个地缝直接钻进去”。医学,本来是一门很有温情的科学。医疗机构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白底是纯洁、圣洁的寓意,四个围在一起的红心分别代表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这实际上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怎么执业给予了殷切的期待。
这里,再次提醒同行,侵犯“隐私权”不但违法而且是冷血的表现,我们不能把医学应有的温度丢弃,请务必记住,患者有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