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是医院工作的重要一环,而不少掌握权力的负责人却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变成了阶下囚。记者近日从石景山检察院获悉,2012年至今年上半年,石景山检察院共提起公诉药品购销领域职务犯罪5件5人,其中药品购销受贿类犯罪4件4人,占全部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38.9%,远高于医疗设备采购、财务收款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
开药收提成科室主任“落马”
袁某和李某同在一家医院就职,袁某是外科主任,李某是中医科主任。虽为同事,但由于业务方向不同,二人在工作上鲜有交集,直到“健一祛痛贴”的出现,让二人都沦为了阶下囚。
经销商赵某,就是让袁某和李某产生交集的人。2010年,赵某以个人名义从北京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健一祛痛贴”,并以该公司名义将此药销售给袁某和李某所就职的医院。
为打开销路,科室负责人成为赵某“下手”的主要目标,而李某则成为他的突破口。赵某用每盒药品提成12元的巨大利益,诱惑李某同意在他主管的中医科推行“健一祛痛贴”。此后,李某经常给患者开具此药。
袁某是第二个被“攻克”的科室负责人。赵某用同样的手法,在外科打通了“健一祛痛贴”的销路。同为一种药,在中医科被包装为“骨痛消法”,而在外科则变成了“穴位贴敷疗法”。该药的出厂价格本应是12元,但到了患者手中已经超过了50元,多出来的部分除了税款,都被李、袁、赵三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李某、袁某自己开药每盒获利12元,指挥其他医生开药每盒获利3元至5元,赵某每盒获利13元至15元。
原本的科室负责人变成了以多开药为根本目的的“药贩子”,仅袁某所在的外科,7个月间竟开出了91000多份“健一祛痛贴”。最终,袁某和李某均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获刑三年和二年八个月,各缓刑三年。
购销规模小方便私下操作
石景山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蔡明璇介绍,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都是医院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他们身兼行政与业务管理双重职能,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李某和袁某。药品购销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重灾区,与其规模小、价钱低,以及科室主任直接负责有一定的关系;而医疗器械的采购,就需要经过院领导的批准,同时也牵扯到一笔庞大的资金。
此外,一些科室主任和购销商沆瀣一气,以医疗器械的名义销售回扣药品,为一些无法进入医院药品销售体系的药品打通销路。如在李某和袁某的案件中,他们将回扣药以医疗器械的方式计入治疗费,间接实现药品销售。他们还指定“药品保管发放员”和“药量统计员”,以便回扣款的结算。
健全科室主任“用药预警”系统
蔡明璇介绍,通过药品购销领域暴露出来的犯罪可以发现,医院对药品购销制度设置不科学,特别是采购用药计划不合理,并不是根据临床用量、库存情况等原则。同时,监管的机制也有待完善。
蔡明璇建议,医院应该健全“用药预警”系统,将科室新药使用情况、月用药量浮动超过20%的科室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异常用药科室下发《用药质询通知书》;同时,要利用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生用药频次、数量、销售金额、药品收入比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超时、超量、超金额等用药异常情况,并作出处理。
此外,医院要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对科室主任及普通医生的管理水平,强化对科室主任引进药品的权力监督。还要建立健全与药品相关的采购平台,强化药品采购流程的技术监控。
医生为何构成职务犯罪
在很多人心目中,贪污贿赂型犯罪的都是高官,医生如何能构成职务犯罪?蔡明璇解释,以上述案件为例,李某、袁某所在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二人分别为所在科室的主任,职责范围包括用药、奖金分配、值班调配及向药剂科、器械科提出本科室药品及器械的具体使用需求等。根据法律规定,二人的主体身份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同时,在案发期间,李某、袁某都是所在科室的副主任医师,职责范围包括给病人诊疗、开处方、指导病人用药等。他们所在的医院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二人的主体身份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