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患疾病前往医院治疗,但医生却未及时诊断出患者的病情,最终导致患者眼疾加重,留下终身残疾。日前,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跨度近两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近7万元。
案件回放:
事件的起因还要从2010年12月17日说起。张某某因身患高血压、颈椎病等疾病来到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入院治疗两天后,张某某突感前额及双眼胀痛、视物旋转,转动颈部头昏加重。在告知医院后,负责对其进行治疗的医生先期采用针灸等治疗手法对其颈椎病进行治疗。此后,虽然又经由该医院眼科会诊治疗,但双眼视力障碍仍未减轻,仍感头和双眼胀痛。
眼见入院治疗后病情仍未见好转,张某某随即于今年1月1日前往另一家医院治疗。经该医院会诊后症断为:右眼青光眼、左眼陈旧性虹睫炎。对此,张某某随即向四川省医学会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案件进展:
经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张某某右眼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原发疾病的发展转归所致。但被告医院未明确诊断“右眼青光眼”的存在,直至在另一家医院诊断出,导致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和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被告医院与患者张某某目前存在的右眼视力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同时,经鉴定,原告张某某左眼的陈旧性虹睫炎与被告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据此,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的40%,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7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就应对患者尽到与医院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提醒义务。
就本案而言,被告医院因未及时明确对原告张某某的诊断,进而延误了原告张某某右眼的诊断和最佳的治疗时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未尽到注意义务。综合上述原因,被告无疑对原告右眼的治疗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