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近日出台文件,针对医患纠纷,特别是在加强医疗投诉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我们连线中央台驻青岛记者王伟,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主持人:青岛的这份文件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记者:意见将从今年10月1号开始施行。意见规定,医院要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采取医疗纠纷风险分级处置。其中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院院长要亲自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三级风险是指: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务损坏等情形。
病历也常是医患矛盾的一个焦点。意见规定,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科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住院病历归档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案。归档病案只能在病案室查阅,原则上不得外借。
另外,意见规定,挂号服务窗口、划价、收费窗口服务对象等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主持人: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对责任人有什么处罚措施呢?
记者: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意见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在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另外,意见规定,因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