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医患纠纷调解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
调解医患纠纷 不收任何费用
该《办法》指出,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纠纷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纠纷调解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
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发生医患纠纷 医院应组织会诊
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医调中心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