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眼健康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结合当前我国眼病防治工作现状,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28日
“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 (2016—2020年)
眼健康是国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盲在内的视觉损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加重家庭和社会负担,威胁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防盲协会(IAPB)提出“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根据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以及WHO《面向普遍的眼健康:2014-2019全球行动计划》决议,为继续推进我国“十三五”期间眼健康事业,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眼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问题
“十二五”时期,我国各级政府大力推进防盲治盲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家和省市级防盲治盲管理体系、技术指导体系和服务体系,构建了“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眼病防治工作模式。主要致盲性眼病得到有效遏制: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引导下,2015年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CSR)已超过1500,较“十一五”末期提高了56%;我国活动性沙眼、沙眼性倒睫患病率远低于WHO确定的致盲性沙眼流行区标准,证明沙眼在我国已经不是公共卫生问题。眼科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县医院眼科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约90%的县设有眼科医疗机构,其中约90%可以独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眼科医务人员参与大人群眼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普遍增强。调整成立新一届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和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群众对眼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眼病防治工作依然任务艰巨。我国仍然是世界上盲和视觉损伤患者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年龄相关性眼病患病率提高,青少年屈光不正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致盲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眼科医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问题依然存在,基层眼保健工作仍需加强;群众爱眼护眼的健康生活理念还需继续强化。
“十三五”时期是推动我国眼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期和机遇期,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提升人民群众的眼健康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眼健康事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人人享有基本眼科医疗服务、逐步消除可避免盲和视觉损伤、提高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作为开展眼病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眼病防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统筹规划,加强资源整合,并将其作为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的政策举措,继续加强县级医院眼科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眼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可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将防治引起盲和视觉损伤的常见眼病与加强基层眼科服务能力建设相结合,推广眼病防治适宜技术与工作模式,不断加强眼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各级责任主体,立足国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构建上下联动、紧密衔接的眼病防治工作网络,不断提升眼病防治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参与眼病防治相关工作。
2.县级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90%以上的县有医疗机构能够独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
3.开展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4.进一步提高CSR,到2020年底全国CSR达到2000以上,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5.重点在儿童青少年中开展屈光不正的筛查与科学矫正,减少因未矫正屈光不正导致的视觉损伤。每个县均有合格的验光师提供验光服务。
6.进一步加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眼病的早期诊断与治疗,探索建立适宜工作模式。
7.巩固消除致盲性沙眼成果。
8.普遍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培训,降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病率和致残率。
9.开展低视力诊疗、康复工作,建立眼科医疗机构与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合作、转诊工作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眼健康宣传教育与工作。
1.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眼病防治健康教育,根据不同人群和不同眼病特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其他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眼健康知识,增强公众眼病防治意识。
2.提高白内障、未矫正屈光不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青光眼、黄斑变性、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等眼病防治和低视力康复知识的知晓度。
3.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爱眼日、世界视觉日、世界青光眼周等健康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大医精诚、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深入报道广大眼科医务人员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深入贫困地区为贫困群众解除眼病、重见光明的生动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眼病防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防治导致盲和视觉损伤的主要眼病。
1.继续做好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尤其是贫困人口的白内障复明工作。增强白内障复明意识,大力提高白内障手术数量和覆盖率,完善白内障手术质量评价和术后随访制度。
2.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倡导儿童和青少年的科学用眼,推动屈光不正的规范化筛查、诊断与科学矫正,提高验光矫正服务的整体水平。
3.加大视网膜病变特别是糖尿病视网膜病的防治力度。以分级诊疗制度为基础,探索建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早期筛查、诊断、转诊与治疗的有效模式。加强眼科与内分泌科的合作筛查与诊疗。进一步提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激光光凝术的规范化水平。
4.推广应用《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继续加强对眼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的医务人员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诊断与治疗水平。
5.巩固消除致盲性沙眼的成果,监测沙眼患病情况,引导群众增强沙眼预防意识,防止沙眼流行复燃。
6.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老年人、0-6岁儿童视力检查工作。
7.加强对眼病防治适宜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对眼病防治措施开展卫生经济学研究。
8.推进低视力康复工作。三级综合医院眼科和眼科专科医院应普遍提供低视力门诊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要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建立眼科医疗机构与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合作、转诊工作机制。
(三)完善眼病防治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国家、省(区、市)、市和县、乡、村两个眼病防治工作网络, 明确各级眼科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眼科、设有眼科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构建适合我国国情、较为完善的眼科医疗服务网络,提供全面、公平、可及的眼科医疗服务。
2.鼓励城市三级医院眼科、眼科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纵向合作,提升眼科诊疗和眼健康服务整体水平。
3.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等工作为契机,大力推动县域眼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发挥其作为基层眼科医疗服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提高常见眼病诊治与急诊处理能力,落实眼病分级诊疗。
4.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眼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基层眼病防治工作模式。将初级眼保健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5.加强眼科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眼病防治机构、低视力康复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医、防、康复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四)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1.开展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作用,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建师资队伍,制定培训大纲、课程体系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等,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示范作用,分级分类对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2.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和眼科专业学协会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基层眼科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加强数据收集与信息化建设。
1.开展眼病防治相关的医疗资源调查和眼病流行病学调查,持续有效监测主要致盲和视觉损伤眼病的患病率、发病率及顺位变化情况,全面评价眼病综合服务能力。
2.不断完善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进一步加强对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快建立基于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协同的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3.探索信息化技术在眼病预防、诊断和随访等方面的应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提升基层眼病预防和诊疗水平。
(六)完善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1.把眼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健康扶贫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加强与残联、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细化分工,保障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各级防盲技术指导组的能力建设,开展绩效考核,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
3.完善鼓励非政府组织、民营医疗机构、慈善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参与爱眼护眼宣传教育和眼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眼病防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眼病防治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探索建立眼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规划,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眼病防治综合示范区,以点带面,推进眼病防治工作。
(三)实施考核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规划》的评估考核方法,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的评估考核方法,确保各项任务的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