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通知》,明确了零售药店的准入标准和严格退出机制。
该局规定,在县城以上申办零售药店的,按每3000人拥有1家的标准设置,在乡镇、行政村按2500人拥有1家标准设置。新申请开办的零售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必须符合规定,并设置药品阴凉储存专区(专柜)、配备温度和调控设施,以及计算机、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宁夏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信息,淘汰不诚信经营零售药店;对经营假劣药品、倒买倒卖税票、出租出借柜台、非法经营网上药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