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家庭可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且其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费部分政府将给与全额补助。”《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条例》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特殊补助金。
根据规定,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提高各类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待遇
在特教教师待遇保障方面,《条例》提出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金。
同时,规定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与优先。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