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一直推广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现药品交易“量价挂钩、带量采购、招采合一”。2013年9月,广东省出台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广东新政寄望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质量、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上更进一层。
但是,这种采购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弊端,需要不断加以克服和完善: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千万家医疗机构讨价还价的积极性。强调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采,抑制医院的议价权。实际上,对于药品质量的优劣、价格的高低,最关切的还是患者和医疗机构。一个药品最后招出来的质优还是品劣、价格是高是低,群众和医生爱不爱用,与省药品采购机构毫无关系。因此,他们也就不会想方设法去淘选价廉物美的药品。
二是由省药品采购机构集中全省医疗机构在统一采购平台开展集中采购,表面上看可以发挥“量增价跌”的目标,但是由于同一品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幕后串通抬价或抵制廉价药品,使得这种集中招采制度并未实现充分压缩虚高药价和促进质优价廉药品在临床应用的作用。如福建省三明市在药品采购方面并没有执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而是实行药品限价采购,同样可以充分挤压药价水分,如每支灯盏花素注射液从44.83元降到3.2元,每盒奥美拉唑钠从256元降到7.8元。
三是药品生产和流通属于市场行为,要想让遍布每一个角落的医疗机构能够获得价廉物美的药品,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对于偏远的医疗机构,其药品配送成本必然增加;除非政府提供补贴,否则药品零售价格必然比大城市的要高。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必然遏制了药品流通企业的积极性,最终受到影响的是群众能否方便地获得价廉物美的药品。
6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国孙志刚带队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调研时谈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时指出:“国家支持探索多种形式的药品采购模式,但不论何种模式,都要做到有利于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有利于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有利于推动公立医院的改革;有利于挤压虚高的药品价格。”
笔者认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终究还是市场经营行为;医生选用何种安全有效的药物,应该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当然也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因此,在建立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采模式时,必须充分尊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市场规律。
一是建立规范、公平的药品生产经营制度,形成能够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动、药品生产和配送成本变化的价格机制,调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配送质优价廉药品的积极性。
二是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选择药品的自主权,保障每一家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能够及时供应到位;不要为了遏制医生收受商业贿赂而采取本末倒置的措施,对其合理的用药需求一棍子“打死”;而应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让医务人员在这一红线上不敢腐、不愿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