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要达到分级管理的标准,无论是店堂布置、药品种类还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都必须满足相应指标,自动升级管理,才能与时俱进”
今年三季度,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并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近些年,药品零售业的发展有目共睹,但由于一些规章制度形成的政策壁垒和全国统一的管理规范有待完善,药品零售业的发展仍有掣肘,上述《通知》的出台十分有必要。
求公平
笔者关注到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目前全国对新开办连锁药店和连锁新增加门店的审批标准都在执行地方标准。笔者曾对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查发现,部分省对于新开办连锁药店的门店数量要求从2~15家不等;对新开办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要求从40平方米~100平方米大小不一;各地对新开办连锁门店的人员资质要求监督与执行力度亦不同。有些地区开办药店审批中有300~500米不等的距离限制,部分地区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有“一条街上不能审批两家药店”的限制等等……诸多条条框框是否在《通知》的清理范畴之内,业内人士正拭目以待。
特别是审批标准的差异性,给连锁经营者带来很大困扰,将来是否尽快清理并打破困局?若有全国统一的审批标准和管理标准,将为连锁药店跨区域发展提供新动力,这对连锁药店的基础资源整合、顾客管理成本、连锁品牌管理和竞争能力都将有极大的拉动。
增容量
主管部门将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进一步增加零售业市场容量。
一方面,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统一的分级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零售药店分级管理”上次被提出是在商务部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指出零售药店将实行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分级标准规范了零售药店人员的要求、设施设备条件、经营服务环境和服务标准,此次《通知》的发出亦将加速全国统一的药店分级标准执行的力度与推进的速度。
另一方面,关于“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医药分开试点必然使患者更多进入社会零售药店的购药者群体。“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同时,O2O模式在医药领域的尝试,也加快了医药分开的多元化改革。
扩连锁
再来看关于“提高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的提法,多年来药品主要销售份额属于医疗机构,如果医药确实能分开,零售药店的销售比重提高是必然,况且还有政策上的利好。其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配合《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的‘加快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等工作的同时,加强行业准入退出管理与行业规划的衔接,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这对于连锁药店而言,鼓励无疑是巨大的。
零售药店主要包括单体与连锁两部分,连锁药店相较于单体药店来说,规模优势显而易见,如统一管理门店、统一培训人员、自建配送中心进而降低药品采购、运输和储存成本;形成连锁品牌,在零售业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连锁药店的规模发展必定提高行业集中度进而对整个药品流通行业产生影响等。
入定点
最后是关于“人力资源部门要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覆盖范围”的政策内容。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之所以与其他药店不同,就是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购买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零售药店而言,把更多有资质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无疑可分割到更多医保利益的“蛋糕”。
当然,虽然政策暖风频吹,但挑战无时无刻不在。当前,国家层面不仅为医药分开提供了改革方向,更提出了改革的方法,信誉好、规模大、级别高的零售药店确实多了一些分享市场份额的机会,但自身服务水平、管理水平能否跟上医改的利好,就看各家功夫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也将改变目前零售药店数量多、规模小、一个核心商圈内有十几家药店的不合理分布的局势。
因此,零售药店要想脱颖而出并长久发展,关键还是要加强自身的经营和管理,要达到分级管理标准,无论是店堂的布置、药品的种类还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必须满足相应指标,还需不断完善硬件设备和软件信息,自动升级管理,才能与时俱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