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在对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个别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使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刷售生活用品等问题。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西安伟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纺科路店、陕西宝露堂医药有限公司等19家定点药店进行处罚,暂停执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暂停医保刷卡业务、扣除质量保证金、责令整改。
市民如果发现医保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及其他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举报。
链接:西安市职工医保卡使用范围
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多次调整,西安市医保卡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可用于:
1、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购买“国食健字号”和“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的费用;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以及“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等)的费用。
3、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4、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