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组织对工矿生产单位和执勤部队应加强眼外伤的防治工作,如改善企业和劳动场所的卫生条件和管理;安装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设备;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如面罩、防护眼镜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同时应设置急救站,配备急救箱,一旦发生眼外伤应能及时急救并迅速转院治疗。
预防儿童眼外伤是家长、托儿机构、学校和社会有关人员的共同任务,要禁止玩弄危险玩具、乱放鞭炮或乱投弹弓石子等,对儿童眼外伤应及时到专科治疗,以挽救伤眼,防治弱视的发生。
五、战时眼外伤的分级治疗 战时伤员都属急诊范围,数量又较集中,需按照抢救、分类救治和后送治疗康复的程疗进行,使伤员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
1.战时救护 以抢救下伤员为主,通过战斗人员自救及卫生员的救护,使伤员脱离阵地。有条件时,包扎双眼后送。
2.救护所救治 营救护所位于阵地前沿,对救下的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对化学、毒剂伤,一律立即用水冲洗;对眼球穿破伤,点抗生素眼液,一律双眼包扎,用担架后送。
在团救护所,主要对伤员进行检查分类,填写伤票,可用冲洗方法除去结膜或角膜表面异物,对眼球穿破伤点散瞳剂,双眼重新包扎,全身应用抗生素,注射破伤风抗素血清等。
在师救护所(师医院)做一般抢救工作及部分眼科治疗。对重度眼外伤可直接转送有眼科医师的医院。经过眼科训练的军医可做简单眼睑裂伤的清创缝合手术。
3.一线及二线医院一线医院由野战医院担任,应根据眼科的人员和装备条件,部分地执行眼科工作,对重度眼外伤伤员仍要尽快后送。二线医院多由驻军医院担任,可进行的专科工作如:救治眼部化学伤及毒剂伤、外伤性高眼压;补充或纠正前段阶梯治疗的不足如眼睑裂伤逢合对位不理想,抗感染措施不够;进一步处理各种眼部炎症,如外伤性葡萄膜炎;此外还可进行前房积血穿刺术,简单角膜裂伤的逢合术等。对复杂情况仍应后送处理。
4.后方医院应能采用现代设备和技术,对眼战伤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以尽可能地挽救伤员的眼部解部和功能。
六、低视力与防盲治盲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73)制定的标准,凡最好矫正视力在0.05以上但低于0.3,称为“低视力”。最好矫正视力在0.05以下,或视野小于10°,则为“盲”。我国自1979年起也采用此标准。
盲人的多少反映社会的经济及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盲给病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痛苦和负担;防盲治盲是医务人员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以往的致盲性眼病如沙眼等传染性眼病、由营养不良引起的角膜软化症已经少见,致盲人数已有减少。
据近年调查,当前我国主要的致盲眼病依次是,白内障、角膜病、青光眼、眼外伤、沙眼和遗传性眼病等。需要指出,眼外伤是单眼盲的最重要原因,病人主要是青少年及状年男性,防治眼外伤是防盲治盲的重要内容。
低视力虽未达盲目,但也属于防盲工作的一项内容。正确的诊治可避免疾病发展成盲;同时能改善病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我国已逐步开展低视力的诊疗工作。凡是各种眼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或基本无法治疗时,即可在低视力门诊就医。常见的疾病包括先天性眼病、眼球震颤、先天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眼白化病、原发性视网膜色素变性,黄斑变性,青光眼,糖尿病性眼底病变,高度近视,白内障术后无晶体眼等。
对低视力的处理不是针对眼病本身,而是通过光学或非光学手段,放大观察目标的影像或增加目标影像的对比度,以改善病人的视力。这类装置或设备统称作助视器。助视器主要分两大类,即光学助视器,如眼镜,角膜接触镜,望远镜,放大镜等;另一类为非光学助视器,如大字印刷品,专用照明灯,阅读裂口器,闭路电视等。据统计,我国目前低视力病人约有1千万,各种国产助视器也已相继问世,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康复事业的发展,低视力的诊疗工作会得到较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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