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功能检查是眼科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包括中心视力、周边视力、色觉等检查。中心视力是每个眼病患者必须进行的检查。 (一)中心视力检查 简称视力检查,是检查黄斑部中心凹的功能,分远视力与近视力检查。 1.远视力检查:目前通用国际视力表与对数视力表进行检查。 (1)国际视力表检查:将视力表挂在日光灯照明或自然光线充足的墙壁上,视力表与被检查者相距5m,表上第10行视标应与被检查眼向前平视时高度大致相等,如检查室内距离不符合标准距离时,可在视力表对面2.5m处放置一平面镜,患者坐于视力表下,从镜内进行观察。检查时两眼分别进行,遮盖一眼(切勿压迫眼球),先查右眼后查左眼,如戴镜者,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嘱被检查者辨别视标的缺口方向,自视标0.1顺序而下,至患者不能辨别为止,记录其能看清最下一行的视力结果,如能看清1.0全部视标,则记录为1.0,若此行有几个视标辨认不清,或再下一行能辨清几个,则用加减法表示。如1.0-2(表示1.0视标还有2个辨认不清),1.0+2(表示1.0能全部看清外,1.2视标还可看清2个)。正常视力为1.0 及其以上,不足1.0者为非正常视力。 若被检查者在5m处不能辨明0.1视标时,则嘱患者逐渐向视力表移近,至刚能辨清为止,测量其与视力表的距离,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视力=被检查者与视力表距离(m)/5m×0.1,即为该眼视力。如被检查者在2m处看清0.1,则视力为2/5×0.1=0.04,余此类推。 若在0.5m处不能辨别0.1时,则嘱患者背窗而坐,医生散开手指置被检眼前,由近至远嘱患者辨认手指的数目;记录其能够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指数/30cm。 若在最近处仍无法辨认指数,则改为检查眼前手动,记录其眼前手动的最远距离;若手动也不能辨别,则在眼前以灯光照射,检查患眼有无光感,如无光感则记录视力为0或无光感。如有光感,且又需要作光定位时,即可在暗室内用蜡烛光离眼1m处自正中、上、下、左、右、颞上、颞下、鼻上、鼻下方向进行检查,让患者辨认光源的方位。凡能辨认的方位以“+”表示,不能辨认的以“-”表示,分别填在“#”字形或“*”图形上。如光定位准确,说明该眼视网膜功能正常,否则为不正常。 (2)对数视力表检查:对数视力表是我国缪天荣教授设计的,系用5分记录法表示视力增减的幅度,其检查方法与国际视力表相同。如在5m处仅能辨认第一行视标者,记为4.0;辨认第二行者,记为4.1;辨认第三行者,记为4.2;余此类推。5.0及其以上为正常视力。表中共14行视标,最佳视力可测至5.3。4.0以下的视力也按向视力表走近的方法进行检查。 (3)视力记录的换算:据下表可进行国际视力表视力记录(小数记录)与对数视力表视力记录(5分记录)的换算。 2.近视力检查:常用的有标准近视力表或jaeger近视力表。检查时需在自然光线充足或灯光下进行,将标准近视力表放置受检眼前,距离30cm,两眼分别进行检查,由上而下,若能辨别1.0以上或J,视标缺口方向者,则该眼近视力正常。若不能辨别者,可以调整其距离,至看清为止,然后将视力与距离分别记录,如1.O/20cm,0.5/40cm等。 (二)周边视力检查 周边视力检查即视野检查,是检查黄斑部中心凹以外的视功能。分周边视野及中心视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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