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镜目的主要是增进视力,减少症状,解决视力疲劳,解决复视象和斜视等。
一、开配镜处方:要根据病人的年岁、工作性质、有无症状、体质的健壮情况,有无斜视,是否戴过眼镜等作参考。
二、处方的书写:字迹要清楚,标明符号,度数多少,柱镜要标明轴位,远用或近用,若加三棱镜标明底的方向。
三、主观验光所得的结果基本是处方的度数,如需变动应在验光试镜时调整好。
原则:近视眼:在不降低矫正视力的情况开给最低度数。
远视眼:在同样的视力情况给予最高度数。
四、散瞳验光处方:
散瞳检查屈光状态在睫状肌麻痹的情况下进行所得的结果是眼实际所需的全部屈光度数。而配戴眼镜则在有较强的调节能力下便用,因此配镜处方就不一定是验光所得的结果,要根据不同情况开给不同的处方。
1、远视眼
1)低度数(1-3D)
儿童-A、裸眼视力正常,又无症状者可不配镜。B、有症状或戴镜确能提高视力者应配镜,处方适当降低些度数。
成人-根据:A、年岁-年轻人可戴部份度数,近40岁者尽可能给足度数。B、工作-近距离工作尽量戴足,远距离作业者可戴部份度数。C、有症状-应配镜,以能耐受为限。D、已有眼镜者-根据情况增减度数。
2)中、高度数(3D以上)
一般均有症状,或远视力,近视力有不同程度下降,应配镜。
A、视力下降者-应尽量以提高视力为主,配戴部份度数。
B、有症状-在不太影响远视力的情况下,尽量戴足些。
C、视力不能矫正,或视力提高不多。
成人:如无症状,可不戴镜或戴部份矫正度数。
儿童:可给以能耐受较足的度数,进行弱视治疗。
减少度数方法:以每1.00D减少0.25D计算或减少总度数的1/3为基础适当增减。
以双眼视力达到或接近矫正视力为准,若一次不能接受全部度数,而又需要,可分别给以远用,近用二付眼镜,交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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