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至55周岁,在经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LASIK及LASEK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LASIK或LASEK手术的个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接受LASIK或LASEK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以下简称术眼)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接受LASIK或LASEK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术眼眼球摘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接受LASIK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度数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1.00D,同时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2、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远视或散光度数的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6.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3、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远视或散光度数的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3.00D但小于6.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4、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近视散光度数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散光程度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且增效手术后无改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四、被保险人接受LASEK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手术后第180日术眼手术区产生角膜浑浊导致屈光回缩至术前水平或屈光度数较术前有所增加,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2、手术后第180日术眼近视手术散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或等于1.00D,同时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3、术后术眼近视手术散光度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手术散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且增效手术后无改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术前所患疾病而影响手术效果;
2、被保险人手术过程中不与医务人员合作或不遵守医嘱造成手术后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手术医院未严格遵守LASIK或LASEK手术适应症的要求,擅自扩大LASIK或LASEK手术适应症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
5、手术医院医疗、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手术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6、不符合上述保险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手术每只眼睛最多投保2份本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二、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
三、投保人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并且医生施行手术之时起,至LASIK手术后90日,LASEK手术后180日止。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或深圳市星动计算机有限公司华夏近视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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