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LASIK或LASEK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LASIK或LASEK手术治疗的病历记录、凭据和医院及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一般为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术后治疗效果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申请退保。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太平保险有险公司。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70%×(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术眼手术区:指术眼角膜。
LASIK: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
LASEK:准分子激光角膜上皮磨镶术。
1.00D:D指屈光度,1.00D即指100度。
近视度数、远视度数、散光度数:以散瞳后的检影检查为标准,非电脑验光。 LASIK或LASEK手术适应症:以《全国医用设备(准分子激光)使用人员上岗考试指南》(陆文秀主编)之要求为标准。
增效手术无改善:视力变化超出视力表两行以下(不含两行)。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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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近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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