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倘若对某行标记部分能够看对,部分认不出,如“0.8”行有三个字不能辨认,则记录“0.8-3,如该行只能认出三个字,则记录为“0.7+3”,余类推。
若视力不及1.0者,应作针孔视力检查,即让被检者通过一个具有~-2mm圆孔黑片,再查视力,如针孔视力有增进,则表示有屈光不正存在。
(4)如被检者在5米距离外不能辩认出表上任何字标时,可让被检者走近视力表,直到能辨认表上“0.1”行标记为止。此时的计算方法为:视力=0.1×被检者所在距离(米)/5(米).举例;如4米处能认出则记录“0.08”(0.1×4/5=0.08);同样如在2米处认出,则为 “0.04”(0.1×2/5=0.04 )。
(5)如被检者在1米处尚不能看清“0.1”行标记,则让其背光数医生手指,记录能清的最远距离,例如在30cm处能看清指数,则记录为“30cm指数”或“CF/30cm”。如果将医生手指移至最近距离仍不能辨认指数,可让其辨认是否有手在眼前摇动,记录其能看清手动的最远距离,如在10cm 处可以看到,即记录为“HM/10cm”。
(6)对于不能辨认眼前手动的被检者,应测验有无光感。光感的检查是在5米长的暗室内进行,先用手巾或手指遮盖一眼,不得透光。检者持一烛光或手电在被检者的眼前方,时亮时灭,让其辨认是否有光。如5米处不能辩认时,将光移近,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远距离。无光感者说明视力消失,临床上记录为“无光感”。
有光感者,为进一步了解视网膜机能,尚须检查光定位,方法是嘱被检者注视正前方,在眼前1米远处,分别将烛光置于正前上、中、下,颞侧上、中、下,鼻侧上、中、下共9个方向,嘱被检者指出烛光的方向,并记录之,能辨明者记“+”,不能辩出者记“-”.
3.标准对数视力表
据我国卫生部1989年规定,《标准对数视力表》于1990年5月1起在全国实施,本表优点是可以进行视力比较、视力平均及视力统计。
(1)主要设计标准:以三划等长的E字作为标准视标,检查距离5米,1分视角作为正常视力标准(记5.0)。视力记录采用5分记录法(许氏法)。
(2)视力表的安装要求和检查方法,与国际标准视力表基本相同。
(3)5分记录法;用0~5分表示视力的等级。0分表示无光感;1分表示有光感;2分表示手动;3分表50cm手动;3.0~3.9可用走近法测出(表2--1);4.0~5.3为视力表置5米处可测得视力范围。5.0为正常视力。记录时,将被检眼所看到的最小一行视标的视力按5分记录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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