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7~16岁患者,若屈光不正在+1.OO D以下者,视远不戴。只在视近时才戴,若视力超过+1.00 D患者则需经常戴。无论屈光不正大小,若有视觉疲劳现象时,则需配镜给予矫正。
一般14岁以下儿童,因眼的调节力很强,所以为了测到精确的眼屈光度数.应采取扩瞳验光。对幼儿配镜,所给处方数据应比实测数据小卜一1.5 D,对少年患者处方数据应比实例数据小O.5~1.O D。少年患者因正在发育时期眼睛度数在逐年减小,眼睛应每年复验一次,以防诱发眼外斜视。对青年患者若无临床症状,则可不用眼镜矫正。成年人若有临床症状时,则需配镜矫正。在达到最好视力的镜片中,选取屈光度最高者作为验光处方度数。若所测结果是采用散瞳所得。则给验光处方时,度数应适当地略低一些。以上所述只是一些原则,还必须考虑到患者的年龄、症状、程度、健康情况等灵活掌握。远视度数比较高、有斜视、弱视或者不等视者,尽早矫正,并坚持经常戴镜。
验光检查时必须用阿托品充分麻痹睫状肌,在眼调节消失情况下进行。对内斜视应充分矫正,坚持经常戴用,切不可间断,借此放松调节而使集合放松。幼儿若无法辨认视力表时,可在客观验光结果基础上减去1.00~2.00 D给于处方。作这样的矫正难让幼儿接受,戴镜前先用阿托品麻痹睫状肌,戴镜后最好还隔日用药一次,维持一周,这才能使睫状肌不发生痉挛,逐渐适应。戴镜后1~3个月复查一次,观察视力和斜视的变化。若斜视度消失,应在能控制斜视和保持较好的双眼视力的情况下,逐渐减少屈光度。若有外斜视而使视力下降者,虽然可能远视度不高,但戴镜后能使视力提高,也应该用镜矫正。其原则是能使视力达最好情况下给于最低度数的镜片矫正,使尽量使用调节,以加强
眼的辐辏,减小外斜度。中度以上远视。双眼弱视而无斜视者,应作充分纠正,视力相差仅1~2行者,可不必施行遮盖,若超出3行,应进行全遮盖或不完全遮盖。
儿童戴镜每年应进行验光检查,若度数下降,应及时改换镜片以防由于远视矫正过度而形成人为近视。儿童和少年如有明显视力疲劳症状,如慢性结膜充血、眼胀痛、头痛、眼发痒、眼睑痉挛、揉眼、厌倦学习或视力下降者,远视度虽在3.00D以内,也应给予矫正,视力正常者可在阅读时戴用。
成年人一般远视低于2.DO D者视力正常,又无症状,可以不矫正。如远视力正常,但阅读或做其他近距离工作时有症状,应给予矫正,可以平时不戴,只在近距离工作时戴用;若视远也有症状者,则应常戴。原则是达最佳视力时取最高度数镜片。对隐性远视部分不作矫正,对神经衰弱、体质差、调节力弱,或年龄在35岁左右者,在近距离工作时,可酌情将隐性远视也矫正1/4~1/2。
远视较高时,除儿童和少年因耐受力和适应性强,可作一次矫正外,其他病人如果是第一次戴眼镜,若是给予一次性矫正时,对物像的放大、球面像差所致的像畸变和色散而引起的不适是难以接受的,应分几次矫正;初次应给予能忍受的高度数镜片矫正,待适应后再加强。
综上所述,远视矫正原则是:小儿和成人轻度远视无视力障碍时可以不配眼镜矫正。一般只矫正其显性远视,年龄大调节力弱者,显性远视和隐性远视都应矫正,应该采用达到最好视力时的最高度数镜片矫正,以防矫正不足。超过3.0O D,远视力不佳或视远视近均有症状者,应经常戴;若只有近视力不佳,或视近有症状者,只在阅读等近距离工作时才戴,大于45岁者宜经常戴。视远需完全矫正,视近要加老视度数,一般应配视远和视近二副眼镜,或配双焦点和渐变焦点眼镜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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