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远视眼
1. ≤3岁的小儿,如远视度数≤3.00D,无明显散光和屈光参差,可先不配镜;>3.00D, 部分矫正。
2. 4-10岁,相应视力下限: 4-5岁:0.6;6-7岁:0.7;8岁或以上:0.9; 中低度远视,视力正常,可不配镜; 凡视力未达到上述视力下限,都应予以配镜,初次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 高度远视,可进行分次配镜;
3. 10岁-30岁 中低度远视,裸眼视力正常,无任何视疲劳或调节紧张症状的,可暂不配镜; 凡出现视物不清或视疲劳症状的,要进行适当的配镜;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如配镜后仍有视近不清或视疲劳症状,应增加度数配镜直至足矫; 中高度远视,可分次配镜; 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4. 30岁以上: 中低度远视开始出现症状,如有症状予以适当配镜,并倾向足矫;如病人度数较高,或较难适应,可分次配镜;
5. 远视合并调节性内斜视,不管远视度数如何,予以足矫配镜;若远视度数(或等效 球镜度)大于+6.00D,初次配镜,可先配+6.00D,以后再增加度数至足矫;
6. 凡远视眼或远视散光的小儿配镜,须向家长解释开始戴镜时可能会比较模糊,一定 要坚持戴镜,适应后就能看清楚。
7. 远视眼应如何戴镜: I 10岁之前,远视配镜后应经常戴镜; II 10岁之后和成人,若为低度远视,只在视近有疲劳症状,可只在看近时戴;中, 高度远视建议经常戴镜;
8.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二、 近视眼
1. ≤2岁的小儿,中低度近视,可先观察;高度近视,进行部分矫正;
2. 3-6岁,学龄前期,以防治弱视为主。一般单纯的中低度近视不会导致弱视,≤-1.50D 的近视可先观察;大于-1.50D的近视予以部分矫正;
3. 7-18岁,属学龄期和青春期,有学习的需求。如近视影响到学习,即使浅度数也予 以配镜;配镜度数≤-0.50D的需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4. 19-40岁,近视度数趋于稳定,根据用眼需求和适应情况进行配镜,更改配镜处方 需谨慎;
5. >40岁,近视度数会趋于变化,应定期复查;
6. 近视眼的配镜度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散瞳验光度数基础上稍作调整,允许比散瞳 验光度数高-0.25~-0.50D;
7. 假性近视不要配镜,转门诊医生处理调节紧张;
8. 中高度近视,如有试戴不适的,可分次配镜;
9. 如旧镜过矫:
I 如为青少年,处于近视发展阶段,不宜过矫;配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并向病人及家长充分解释;
II 如成人过矫≤0.75D,无任何疲劳症状者,可暂不换镜或按旧镜度数配镜;过 矫≥1.00D或有疲劳症状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
III 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10. 近视眼应如何戴镜;
-2.50D以下的低度近视,可在视远时戴,视近不用戴;
-2.50D以上的近视,建议经常戴镜;
11.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三、 散光眼
(一) 柱镜度及轴位的处方原则
1. ≤3岁的小儿,≤2.00D的散光可暂不配镜;>2.00D应部分矫正;
2. 4-10岁的小儿: I 散光≤1.00D,视力在正常范围内的,可不配;若视力低于正常值,需要配镜的, 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 II 散光大于1.00D,都应配镜,防止弱视发生; III 中 低度散光,配镜时应倾向足矫; IV 高度散光,可分次矫正,初次配镜度数不应少于柱镜度的2/3;
3. 10岁-40岁: I 散光≤1.00D,没有模糊和疲劳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症状,需要配镜的, 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 II 散光>1.00D,应尽量足矫,尤其是有视疲劳症状的病人;如散光较高,可分 次矫正;
4. >40岁:此年龄段散光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应充分考虑病人的适应情况,可予以适 当欠矫;
5. 凡柱镜度降低,应根据等效球镜度的原则调整球镜度;
【参考例子】
验光度数为:-1.00/-4.00×180,如配镜时将柱镜降低至-3.00D,球镜度应增加至-1.50D,即:-1.50/-3.00×180;
6. 逆归散光和斜轴散光:根据适应情况尽量予以足矫;
7. 散光轴位可稍作调整,原则上不要大于15°;
8.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配镜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二) 球柱镜的处方原则
如果散光的等效球柱镜度为正,类似远视眼,可考虑适当降低正球镜度,保留生理性调节。以下内容仅涉及球镜度的调整,柱镜的处方原则请参见之前所述。
1. 单纯远视散光/复性远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正,可考虑降低球镜度,保留生理性调节;应以等效球镜度作为依据: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等效球镜度,但一般不宜超过等效球镜度的一半;
【参考例子】
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2.00×90; 等效球镜度为+1.00D,可保留生理性调节,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1.00D,但一般不宜超过+0.50D. 假设柱镜足矫,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
球镜度足矫: +2.00×90 球镜度降低+0.25D:-0.25/+2.00×90; 球镜度降低+0.50D:-0.50/+2.00×90; 也可通过降低正柱镜的形式保留生理性调节,但不建议单纯为保留生理性调节而降低柱镜度,柱镜度是否调整应参照之前所述的处方原则考虑。
2. 单纯近视散光/复性近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考虑保留生理性调节的问题;
3. 混合性散光 此类散光的等效球镜度可能为正,为零,或为负,在进行处方时要区别对待: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可降低正镜度; 等效球镜度为零:不可降低正镜度; 等效球镜度为正:可考虑降低正镜度;
【参考例子】
① 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0.75/-2.00×180 等效球镜度为-0.25D,不能降低任何正球镜度。 假设柱镜足矫,正确处方为: +0.75/-2.00×180
② 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1.00/-2.00×180 等效球镜度为零,不能降低任何正球镜度。 假设柱镜足矫,正确处方为: +1.00/-2.00×180
③ 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0.50/+2.00×90 等效球镜度为+0.50D,可保留生理性调节,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0.50D,但一般不宜超过+0.25D。 假设柱镜足矫,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 球镜度足矫: -0.50/+2.00×90 球镜度降低+0.25D:-0.75/+2.00×90
(三) 散光眼应如何戴镜
1. 10岁或以下小儿,为防治弱视,应经常戴镜;
2. 10岁以上,﹥1.50D的散光,应经常戴镜;
3. ≤1.50D的散光,无疲劳症状的,应结合球镜度而定,可参见远视眼和近视眼的戴 镜方式;
4. 有视疲劳的散光病人,应经常戴镜;
四、 屈光参差
1. 双眼等效球镜度相差小于2.50D的,尽可能足矫;
2. 双眼等效球镜度相差大于2.50D的,也有可能适应足矫; 如果屈光参差是眼球长差异引起的,戴框架眼镜好;如果是眼球屈光力差异引起的,戴隐形眼镜好;在未知屈光参差性质的时候,可先给足矫或接近足矫的度数进行试戴;
3. 如果双眼矫正视力理想,但不接受框架眼镜足矫的,诊屈光专科决定配隐形眼镜, 做激光手术还是高度数欠矫配框架眼镜;
4. 小儿屈光参差性弱视,应尽量予以足矫,转屈光科进行遮盖和弱视治疗;
5. 眼镜在垂直方向屈光差异大的,应建议病人尽量通过镜片中心区域视物;
6. 屈光参差太大或矫正视力相差太远,不可能获得双眼视的,按好眼进行配镜;如果差眼的屈光状态与好眼相同,配接近好眼的度数;如屈光状态相反,配平光;
【参考例子】
① OD:-2.00→1.2;OS:-10.00→0.05 屈光状态相同 配镜:OD-2.00;OS:-2.00
② OD:-2.00→1.2;OS:+10.00→0.05 屈光状态相反 配镜:OD-2.00;OS:PL
7. 屈光参差如何戴镜:
① 屈光参差的等效球镜度≤1.00D的,戴镜方式参照相关屈光不正的戴镜方法;
② 屈光参差的等效球镜度>1.00D,建议经常戴镜;
③ 屈光参差太大导致差眼废用的,戴镜方法参照好眼的屈光状态而定。
8.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配镜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验光工作补充说明
1. 裸眼视力一定要测;
2. 检查视力不要使用单个视标,如果确实需要,必须注明;
3. 建议将电脑验光单附在验光结果上;
4. 对于散瞳验光,一下情况可以不复光:
1) 小儿不会看视力表或不能配合主观验光,直接给处方;
2) 远视+调节性内斜,直接处方,并转屈光或眼肌科;
3) 阿托品散瞳的远视或远视散光,需要配镜的直接给处方;
4) 准分子术前验光,转准分子;
5) 病人强烈要求,在处方单上进行相应记录;
5. 原则上其他散瞳验光的病人都要复光,开具处方时要注明配戴处方度数的矫正视 力,如在散瞳时直接开具处方的,不写矫正视力,并在备注中注明;
6. 遇到斜视的转眼肌科,弱视的转屈光科,不要直接建议病人遮眼或买弱视治疗仪;
7. 在配镜处方上要注明眼镜什么时候戴;
8. 复查时间:医生有医嘱的,按医嘱,没有医嘱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9. 遇到小瞳验光或快速散瞳结果不理想的,也要进行验光,并出具此状态下的验光结 果,注明不理想情况(度数与上次验光差异大,度数不稳定,瞳孔散不开等),转门诊医生决定是否需要更改用其他方式重新验光。 |